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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向巧编辑邱江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投资服务中心对st大控支持诉讼的上诉请求。一些接近服务中心的人士表示,这是服务中心首次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提起上诉。尽管在实际上诉过程中存在法律理解与法院判决的争议,但投资服务中心仍将坚定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克服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回到公告上,2017年7月25日,st Grand Control(当时命名为*st Grand Control)披露,其因“未向大仙集团披露1.4亿元的担保,并出具3亿元的履约担保转账支票”等三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
当时的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戴巍是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财务总监周是上市公司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集团提供担保1.4亿元、签发转账支票3亿元、募集资金4.59亿元作为质押担保。
同年8月,投资服务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提起支持诉讼,共征集到409名投资者。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117名投资者被申请接受,其中34人的案件在法庭上得到审理。2018年12月14日,两名投资者收到法院驳回索赔的民事判决。
鉴于上述情况,投资服务中心指定相关公益律师作为代理人,支持两位投资者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3日接受了上诉。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这是投资服务中心第一次在证券支持诉讼中提起上诉。其中,坚持追求“第一恶”是我们的核心原则,旨在明确责任主体的顺序。”
追求“第一恶”是投资中心一贯支持的诉讼原则。上述人士表示,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对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上市公司因其经营管理失误而对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避免持有当前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间接”承担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投资服务中心在支持投资者诉求的同时,坚持按照第一被告戴巍、第二被告周、第三被告st
但是,在本案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损失责任。
有鉴于此,本中心认为,这是由现行《侵权责任法》与《若干规定》之间的法律理解冲突造成的。上述人士表示,《若干规定》确立了共同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原告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责任顺序没有法律限制。基于此,投资服务中心认为虚假陈述侵权应符合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并受《侵权责任法》的约束。
投资中心表示,将继续支持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普通的维权诉讼不同,投资中心支持通过诉讼推动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对于司法实践中尚未澄清的法律纠纷,投资中心将积极申诉,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努力克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投服中心坚定维护投资者权益 首次就证券支持诉讼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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