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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税方案正式发布。
昨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转让方按cdr交易成交额的千分之一(1‰)缴纳印花税,转让cdr的个人投资者差额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在所得税的征收上,财政部根据四类参与者分别规定:一是试点开始后,个人投资者将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36个月)暂免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利收入,按照转让股票差额收入和持有股票股利收入的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于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转让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qfii和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息收入,作为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所得的股权资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
关于增值税的征收,财政部规定,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额收入免征增值税。从试点开始,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暂免征增值税。qfii和rqfii委托的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指出,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转移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方将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试点开始日期是指第一家创新型企业cdr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许可的日期。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CDR交易由出让方缴纳1‰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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