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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型交通工具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对网络租车、分时租车、共享自行车等新型交通工具资金和存款管理办法的意见。

《办法》明确了原则上运营企业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如确需收取,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办法》规定了存款的上限。例如,分时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自行车运营成本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预付资金不得超过8000元等。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在原道路退款原则的基础上,于当日(最迟次日)退还给用户。

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原则上,经营企业不得收取保证金。《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新运输方式下的运营企业不收取用户保证金。如确需收费,应根据协议提供两种资金存放方式: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选择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

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鼓励经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向用户收取预付资金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办法》还指出,按照规定,运营企业对保障用户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分时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自行车费用的2%。《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营运车辆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自行车成本价的10%。

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运营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保证金的数量和扣除保证金的条件,并在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保证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和周期。

共享自行车预存款不得超过100元。根据《办法》,运营企业收取预付费的总规模应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向超出服务能力的用户收取预付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新规定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其他借款用途。

押金应每天返还给用户。《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众关注的押金退还问题。根据《办法》,用户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存管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原返还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返还给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更的,运营企业应当提供用户身份信息、存款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返还前进行核对确认。

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封面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交通运输部新规: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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