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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发展社会医疗服务,加快形成多元化医疗服务格局,并下发通知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通知提出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推进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推进“一次最多运行”改革。
以下是全文:
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保健厅、消防厅、工商(市场监管)厅、中医药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和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开管理服务”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医疗服务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医疗服务格局,现就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般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 降低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成本,创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透明的工艺规范。配合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明确跨部门审批流程和社会医疗机构准入事项清单,优化审批程序。
-批准并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医、依法治医,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行为,营造良好的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加强部门间审批工作的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的衔接,有效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审批信息的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使社会更方便地开展医疗服务,顺利开展业务。
二、发展社会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程序及事项清单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社会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根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工作日。省级社会医疗机构准入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项目清单包括:审批项目、流程关系、审批项目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批准流程和项目清单的制定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跨部门审批进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步,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立(备案管理)。根据规定,实行“两证合一”审批和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注册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第三,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备案和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同步进行。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立(备案管理)。根据规定,实行“两证合一”审批和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由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执业注册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
其次,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验收(备案和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同步进行。
第三,民政部门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医疗机构。
三是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各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6年版)和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社会医疗机构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取消所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的审批作为前提条件。
根据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其他部门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不得以取得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前提。
(三)推进医疗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按《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消防设计的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投资30万元(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限额内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手续。
(五)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评价。
凡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各地可不再在该地区100张床位或床位数以下的场所确定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第四,加强跨部门审批流程的工作衔接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避免审批前置和重复跑腿现象,降低社会医疗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自行协调和解决政策运行中的障碍,就不应该等待并尽快解决。
对选址、土地划拨等审批程序,实行以下要求:
(a)选址。
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的合作。做好与选址相关的政策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引导社会按政策法规办医疗机构,深入研究设立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及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合理设计医疗机构选址布局。已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相关部门可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一站式”咨询服务。有关部门应尽快对依法限制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和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场所和场所发出风险警示,咨询意见应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而不是最终的审批结论。鼓励地方政府在公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部门“负面清单”医疗机构选址规则,以利于医疗机构组织者掌握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暂不转为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住房设施,制定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和细则,明确工作流程。
(二)划拨土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的,自然资源、卫生、民政、中医药等部门应积极协调落实土地划拨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经营场所以外的相关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后,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合格的初步审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民政部门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土地划拨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步审查意见仅作为申请划拨土地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依法完成社会服务机构注册前必须符合所有规定条件,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五,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程序和项目清单。
地方卫生和中医药部门应在服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披露跨部门审批流程和社会医疗机构项目清单,并负责汇总和披露国家和地方有关空规划保留区、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信息。,为社会医疗服务提供全面的指导服务。其他部门应披露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社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信息,提供公开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可以充分发挥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窗口功能和综合协调功能,“一站式”提供医疗机构社会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分析和积极监督,对工作人员进行回访,督促各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改进工作。
(3)推进“最多运行一次”的改革。
参与社会审批的医疗机构和服务部门应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服务规定。努力使群众和企业在一件事情上向政府咨询,并且能够一次通知他们;群众和企业去政府办一件事。当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处理结果的整个过程只需到门一次或零次。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服务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规范的信用承诺格式文本,组织和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和诚信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公开承诺。信用证承诺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中国信贷”网站上公示,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5)不断优化审批工作。
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不断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实施“配送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对本地区社会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进行一次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医疗机构主办单位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和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的意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卫生和中医药部门,组织研究制定省级实施办法,优化社会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省级实施办法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发布后9个月内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细化操作规程,指导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时完善事后监督措施。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和中医药部门要组织和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法规相互制约、流程相互推进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回应和回应公众关注,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社会医疗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卫生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将及时组织对地方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的地区进行宣传和鼓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紫然紫苑布
生活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微生健康威
急诊部
市场监督总局
中国医药局
2018年8月2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发改委: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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