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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一名86岁的员工与他人合谋,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非法处理该卡,并共同获得数百万的利益。
最后,故事结束了。这名雇员的所有非法收入都被追回,他被判处6年半监禁。
银行推销员在1986年与其他人合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判决,揭示了该案更多的幕后细节。
本案被告人赵,1986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信用卡部业务员。
本案另一被告吴某,1986年出生,初中学历,原是金鑫现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根据判决文件,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赵与被告合谋违规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并收取了受理费。两人领取的救济金金额惊人,达到343.29万元。
事发后,被告人吴于2017年9月12日在哈尔滨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被告人赵于2019年4月12日被传唤到庭。
多人接力的盈利运作
那么,赵和吴是如何完成卡的处理并套现获利的呢?根据判决文件,这是一个有利可图的多人接力操作。
根据判决文件,在做出上述情节后,赵、吴指使张等三人宣传开发客户,指使陆用伪造的银行印鉴制作假银行流水,并指使于找到徐(另案处理),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中国建设银行阳光支行信用卡审批系统,然后赵通过中介李等人完成了信用卡审批和客户开发工作。
信用卡发放后,吴将刷卡消费。于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吴本人或吴公司其他人员支付受益费。
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经法院查明,根据上述人员李、张、陆等人的证言,办理信用卡后,收取了信用卡金额的25%、25%-30%、20%的受理费。吴还供认,给付费用是按信用额度的20%收取的,司法鉴定意见根据pos机第一次认定的信用卡明细,确认信用卡金额为信用额度的20%。
根据吴的供述,在证人陆某、余某的证言中,与赵某合谋以上述方式申请卡,赵某无条件批准发放了一张信用卡,并获得了10%的额度受益费。银行卡交易的细节也证实了在事件中多次向赵转移资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被判处6年半监禁
根据判决文件,法院采纳的证据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信用卡处理流程、赵员工任职期间的岗位责任制、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802张高风险信用卡还款情况、关于举报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赵涉嫌犯罪线索的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赵的事实会议材料、802张信用卡申请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为共同犯罪,赵与吴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同等地位,不宜区分主犯与从犯。吴某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赵犯有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有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赵、吴被追缴非法所得343.29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工作的银行因信用卡业务被罚款25万英镑
事实上,赵的原建行大庆分行因信用卡业务被罚款25万元。
根据监管部门2018年11月3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建行大庆分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能充分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大庆银监分局决定对该分行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审查,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85后建行信用卡员工,不到半年,合伙收取300多万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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