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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近年来,养老保险一直是NPC和CPPCC代表们关注的话题。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重点是修改与新税法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延税政策。
2018年4月,多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明确了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在税收政策上,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部分,应在税前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应延期,即个人缴费不在规定限额内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时按7.50%的税率征收。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前者主要规定了纳税申报的相关要求、核定征收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以及未能及时提供递延所得税抵扣凭证的处理方法。后者制定了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在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受领和精算平衡的原则下,明确了相关产品要素和管理制度。
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在商业养老保险延税政策试点过程中,反映出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扣税流程繁琐、支付方式缺乏灵活性、参保人员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经验不足等。更重要的是,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一些条款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自2019年起全面实施的新税法不一致。孙洁说。
因此,她建议修改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是收入类型。根据试点政策,个人征收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将其他收入项目从应税收入项目中删除,因此建议修改其他收入的原表述。
第二,税率。根据试点政策,个人所得税7.5%的税率是根据旧税法规定的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计算的。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这扩大了税率。与此同时,引入了六项特别附加扣除,如儿童教育和赡养老人。
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果继续保持7.5%的税率,税收负担将偏高,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递延税款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延缓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因此,建议在接收阶段重新计算税率,并在接收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时适当降低适用税率。
第三,试点政策的应用对象。试点政策适用于已取得工资薪金、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承包人。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合并为营业收入。根据新税法关于收入类型合并的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果,支持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扩大到所有通过个人所得税获得应税收入的居民纳税人。
第四是扣除凭证。根据试点政策,已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然而,新税法简化了预扣凭证的管理。因此,建议纳税人不要在试点政策中提供完税凭证,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时使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两会快讯 |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修订与新个税法相适应的税延商业养老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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