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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天的上海市人大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草案于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开始征询社会人士的意见。正式条例共6章43条,包括立法适用范围、城市两级监管责任、地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监管管理措施、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相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条例所称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
关于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条例》第15条规定,地方金融机构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重大负面舆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受到刑事调查、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第18条明确要求,地方金融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遵守风险底线,禁止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等四种行为。
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条例》第21条明确提出了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的五项措施,同时明确规定,经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业务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文件和资料,不得阻挠、拒绝或者阻挠。
据悉,《天津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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