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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9日电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在防治COVID-19中肺炎期间五个方面的19项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在疫情期间,要优化与防疫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流程,处理好紧急事件和特殊事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为急需的医疗卫生、材料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加强对临时性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的指导服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免除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对于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通知承诺制”,并可实行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办法,有效保证相关建设项目的早日实施。医疗机构在确保其使用场所符合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防疫和控制的需要,增加用于肺炎诊断的x光成像设备,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成立服务团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采访、视频连接、远程服务等方式,积极为企业提供污染防治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污染防治问题。主动向公众公布办公网站或服务咨询电话,并提供全程专业指导服务,凡具备条件的均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及时组织建设项目在实现防疫和控制期间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通过视频直播、空中录像、专家来信评审和在线视频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技术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省市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加强沟通,指导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保护目标保护等前期工作。,并为项目的顺利落地提供帮助。
《意见》强调,要保证重点防疫企业的生产和防疫物资的运输。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被列入环境监管积极名单,减少检查次数,实行停产、限产等豁免,保证正常生产。属于防疫控制的施工现场以及生产防疫用品、消毒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和药品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当暂停实施特殊护理期,停止施工,限制生产和排放。承担防疫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和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在特护期间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受机动车限制。通过优化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意见》明确指出,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应倾向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市县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加快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拨付、拨付和落实,推动有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及时建设。对抗击疫情表现突出的环保企业,将给予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和奖励。
《意见》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了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行趋势,了解并帮助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医疗废物的及时、有序、安全处置。要主动引导医疗废水处理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保持环境安全底线。严格满足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管理要求,按照规范加强饮用水水源的集中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指导,帮助企业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废物的处置、清洗、消毒等保护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开辟复工复产专线,建立值班领导接待制度,及时听取企业需求,为企业解决问题。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湖南省生态环境厅5方面19条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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