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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1月6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文物建筑开放指南》。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报道,为进一步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促进文物建筑的开放,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和公益性,结合2017年。试行以来,国家文物局部分调整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文保发〔2017〕23号),正式发布了《文物建筑》
与试行版本相比,在正式发布的《文物建筑开放指南》中,“第六条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具备以下条件”增加了“(三)文物价值载体的认定明确”。> >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请访问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是准则的全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开放指南》的通知
文物保发[201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促进文物建筑的开放,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和公益性,结合2017年试行以来的情况,我局对《文物建筑开放指南(试行)》(文保发〔2017〕23号)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请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
国家文物局
2019年12月24日
文物建筑开放指南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科学引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要,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各类文物建筑,重点指导一般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维护文物安全,提高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以文物建筑为依托开展观光、科研展览、社区服务和商业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当以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目前尚未开放的文物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开放可以是全方位的,也可以是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和一个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的。
文物建筑的开放应遵循积极导向、注重公益性、促进保护和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专门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文物建筑开放使用者,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文物建筑的所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促进文物建筑的开放。
第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文物建筑的开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文物没有安全隐患,有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全和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证人员和文物的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者责任明确,能够承担全部开放工作,履行文物日常维护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被明确认定。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者应当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战略和规划,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战略和计划应规定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每日承载能力、支持服务、维护和安全预防措施等。
第八条文物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整改:
(一)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存在重大文物危险,影响文物安全和价值,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的。
整改后,文物建筑的开放用户应重新评估开放的可行性,确保文物建筑在对外开放前满足开放条件。重新开放前,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根据文物的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性、社会影响和使用状况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价,客观分析其影响,增强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者变更职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以指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图书馆、学校等现代化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店、公共演讲厅、文化站、管理楼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具有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古建筑和现代建筑,具备文物价值、建筑特色、空厅等条件。可用作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或科研展览场所等。,展示文物现状,充分发挥文化交流、科学研究和教育功能。
(3)游览:宫殿、寺庙、园林、牌楼、塔、亭、古城墙、城门、桥梁、具有文化纪念和交通等功能的现代建筑可作为游览对象,发挥娱乐、纪念和教育功能。
(4)商务服务:具有居住、工业和商业功能的古代居住建筑和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旅馆、客栈、寄宿家庭、商店、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商务服务场所。
(5)公益金办公室:古代建筑如孔庙和书院,现代建筑如行政、金融和商业机构可作为公益金机构、学院和大学的办公场所。指定开放区域,规定开放时间,开放采用信息板、多媒体和建筑物实物展示。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者加强对文物建筑价值的挖掘和综合研究,宣传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放:
(1)景区文物建筑应尽可能向公众全面开放。根据文物建筑的特点和开放需求,应采用白天旅游和夜间旅游的开放模式,以提升游客体验。
(二)对具有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隐私的空文物建筑,可以采取有限制的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3)对于保存脆弱、敏感性高的文物,应根据日常承载能力采取限流措施,并可实行预约参观制度。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当注重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取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的解说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展示、建筑图形信息展示、建筑旅游线路设计、导游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建设等方式。,解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以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背景,以提高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识。在研究的基础上,遗产建筑的解读和展示应该以多种方式展现遗产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展示文物的方式可以是本体展示、展示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示等。
(二)文物建筑的解说可以采用建立图形展示系统、解说引导系统、组织文化教育活动、文化艺术活动、公共考古活动等方式。
(三)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思想,科学解释和展示文物价值。
(四)鼓励公众参与、体验和互动活动。
第十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应当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形式、格局和风格,不得改变结构体系,不得损坏文物建筑,影响文物价值。相关建设项目的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1)合理控制开放使用的范围、内容和强度,在修缮过程中充分考虑开放使用,避免二次装修、きだよ0/房改造和设施设备的组装影响文物安全。
(二)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优先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并符合节能、环保和防火的要求。
(3)优先考虑适用于文物建筑现状的空室的结构、设施和设备。新建设施设备应首先评估对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有利于文物建筑的装饰和结构保护,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日常检查、监测和维护。
(四)新设施应充分尊重现有建筑,其形式、体积、高度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五)加强捐赠管理,不得增加建筑物、设施、雕像、铭文等以捐赠的名义。
第十八条文物建筑开放应当体现公益性和社会导向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并提供志愿讲解和免费服务。
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该能够通过签署合同和协议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营性开放使用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文物的日常维护。
V.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开放用户应当熟悉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并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的产权所有者和开放使用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在文物安全、维护、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文物建筑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信息。
(2)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条例》和《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效果、管理措施、游客及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人数多、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高的区域,了解和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顶、大型木框架、地板、平台、平台、栏杆等易损部位,以及庭院排水、岩石、护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并按技术规定进行维护。重大文物病害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鼓励开放利用文物建筑开展下列工作:
(一)利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游客流量和活动等。,监测数据归档保存。
(2)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和新技术,及时发布科研成果、管理和活动信息,宣传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利用,促进文化建设。
附件:
1.文物建筑的开放参考流程
2.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功能分析表
3.文物建筑的解读与展示参考点
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和设施布局参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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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文物局正式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6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