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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最近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改造,利用,处置和振兴现有的商品住宅用地,并解决剩余问题的补充商品住宅用地。
根据海南省颁布的《关于鼓励现有商品住宅用地改造利用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针对不同情况下的现有商品住宅用地提出了四种处置措施。
第一,土地利用变化。市、县政府可以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年限、返还土地差价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现有商品住宅用地转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二是土地置换,允许本行政区域内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置换为其他同等价值的建设用地;如确需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指导相关市、县政府按规定办理。三是转让和盘活,鼓励市场主体购买单个或多个分散的商品住宅用地,改变用途,改造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第四,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应依法有偿收回,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土地使用者的征地成本,合理的直接损失应综合考虑,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确认。
与此同时,新政策要求市、县政府按照规定,主要收回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地区现有的不能改造用于工业项目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或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促使其收回。
按规定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土地出让和整合等方式进行改造和利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明确新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和总投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处置。自开工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或者项目总投资25%未竣工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政策所称现有商品住宅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或者虽已开工建设但可转为工业项目开发的商品住宅用地,不包括市、县政府依法认定的因企业原因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工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政策要求的工业项目(包括租赁住宅项目,不包括物业酒店项目)。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海南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利用和处置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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