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24字,读完约2分钟
财政部宣布,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渠道,满足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需求,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业务品种,根据地方债券管理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银行通过柜台市场发行地方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普通债券和特种债券可通过本地区商业银行的场外交易市场(省内计划单列市的政府债券)发行,柜台的最高发行限额、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安排应在发行通知中规定。
地方政府应重点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特种债券,充分发挥特种债券在稳定投资、扩大内需、弥补不足方面的作用,增强投资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度和收益感。
二、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分批实施地方商业银行债券柜台市场发行业务。财政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因素,加强政策引导。
三.通过商业银行场外交易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利率(或价格)确定,场外交易创业机构的发行额度采用数量招标方式确定。
四、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招标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发行后,未售出的发行金额由开柜机构承销。
5.通过商业银行场外交易市场发行的本地债券,支付日和起息日为投标日后第四个工作日(即t+4天)(即t+6天),债权登记日为投标日后第五个工作日(即t+5天),上市日为投标日后第六个工作日。
六、地方财政部门应与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签订分配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按照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柜台投标额的千分之四缴纳发行费。
八、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开展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应通知中央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合作开办业务。
九、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债券柜台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十、地方财政部门、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知度,促进地方债券柜台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财务和行政部
2019年2月27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债工作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31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