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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如果员工在2019年2月1日前购房,仍按原政策执行;如果员工在2019年2月1日后(含)购房,仍按新政策执行。购买日期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地产销售协议的打印时间,以房屋交易网上签约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据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公积金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况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是购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的住房;第二类是在离婚后两年内,雇员与其原配偶之间有买卖住房的情况;第三类是那些被列入不可信任的执行者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就贷款金额而言,第一套住房的购买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第二套住房的购买按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本次调整后,对于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的,贷款金额根据账户余额多项条件计算,并执行相同政策。
此外,新措施还规定了对欺诈性贷款的处罚。以虚假的购买、婚姻等信息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增加贷款金额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归还非法贷款金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天津:三类人买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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