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14字,读完约3分钟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1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信用保护工具的引入是对交易所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积极探索,提供了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优化信用债券市场风险定价机制,促进企业债券发行,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而言,上海证券交易所《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同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同和信用保护凭证;二是对参与者实行分级管理;三是在试点初期明确受保护债务的范围;四是规范信用保护合同和凭证业务流程;五是建立信用保护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集中监控机制;第六,明确信贷事件后的结算安排。
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办法》的制定,充分结合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的以往经验,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的总体业务框架、参与者要求、业务发展模式、交易结算方式、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安排。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试点业务,支持民营企业稳步发展。截至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框架下已达成15笔交易,总名义本金1.7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个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成功推出。试点项目均为信用保护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照单位为民营企业,包括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益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广智电气有限公司..合约和参考实体公司债券同时发行,有效地提高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此前,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同特别版),并组织部分机构开展了民营企业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推动了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取得了积极成效。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出台信用保护工具配套规则,加快市场参与者培育,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促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正常发展,稳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面。另一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将举办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培训,引导各市场主体更好地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促进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沪深交易所发布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8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