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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建设产学结合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文件规定,对进入产学结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将给予“金融+金融+土地+信贷”的综合激励,相关税收政策将按规定执行。

全文如下:

产学结合企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加快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教结合企业,是指深入参与产教结合和校企合作,在办好职业院校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了较大社会价值,对提高科技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和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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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产教结合企业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设后认可、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的政策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将产教结合企业建设纳入深化产教结合改革的总体体制安排,产教结合国家试点全面推进,提出了产教结合企业建设的培育条件、认证标准和评价方法。 指导各地为产学结合企业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做好产学结合企业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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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策支持,推进产学结合企业建设的实施。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产学结合企业的组织申报、审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培育条件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应当以独资、合资、合作、资金、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方式组织或者参与组织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稳定开展实训基地、学科、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方面的校企合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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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或作为重要组织者参与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的组织工作;或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为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参与形成工业或区域生产与教育一体化(职业教育)群体。

2.承担企业现代学徒制和新学徒制的试点任务;或者在过去3年中,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的学生(包括军事院校的专业技术学生)每年接受3个月以上的培训,共计60多人。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制度的试点任务。

4.与相关职业院校或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项目的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建设3个以上学科专业。

5.通过校企合作建立产学结合的实训基地,或捐赠职业院校的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在过去的三年里已经投资了100多万元。

6.获得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版权等))与合作职业学院共享。

第六条重点建设和培育积极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

行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设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学、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R&D与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高效物流、金融租赁、工程咨询、检验认证、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等急需行业的企业,以及养老、家政、育儿和健康等社会领域的龙头企业。优先发展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人才需求旺盛、积极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为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以教育培训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和培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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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信用记录良好,无涉税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施工实施程序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全国产学结合试点。

第九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申报、审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估等程序,开展产学结合企业的建设和实施。

1.自愿声明。省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全国产学结合试点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和培育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产学结合企业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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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并确认。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方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并纳入产教结合企业建设信息库,向全社会公示。

3.建筑和耕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联合组织了全国产教结合试点,引导各地发展产教结合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组织教育,深入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企业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在办学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员工在职教育培训的覆盖水平和质量。 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培育措施。建设和培育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教育、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至少经过一年的建设和培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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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证评估。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产教结合企业认证标准和考核办法,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产教结合企业认证目录,对产教结合企业信息库中的企业逐年分批进行认证,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和推荐。支持产学结合企业的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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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央企业、全国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的全国产学结合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上述企业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建设产学结合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四章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省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实施定期跟踪跟踪服务,确保落地;结合产教结合试点,在项目立项、服务采购、资金支持、土地使用政策等方面为企业建设和培育提供便利支持。

第十二条对进入产学结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金融+土地+信贷”的综合激励,并按要求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受学生实践培训、接受教师岗位实习、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学结合培训基地等相联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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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列入产教结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产教结合年度报告制度,报省发展和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进入产学结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资格,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复审一次。复检合格的,继续确认其生产教育一体化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生产教育一体化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已进入产学结合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的。

2 .资质期内发生重大环境保护、安全和质量事故,并有违法经营活动。

3.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4 .被列入不诚实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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