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694字,读完约14分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今天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小节目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未成年人节目的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暴力、血腥、恐怖等内容;不宣传儿童明星效应或包装或炒作儿童明星;情感故事、冲突调解等节目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以免未成年人目睹家庭冲突和情感纠纷。以下是条例的全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3号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晨曦
2019年3月29日
未成年人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未成年人节目,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和传播。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参与者或主要受众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第三条从事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应当注重培养能够承担民族复兴重任的新人,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创新发展,增强独创性,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成长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方向,注重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和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依法制定未成年人节目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业务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正面教育、贴近生活、创新内容形式、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未成年人节目,以及在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传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程序规范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制作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建立良好的家庭作风;
(五)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文关怀;
(七)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的生活和积极的精神面貌;
(8)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九)符合国家扶持和鼓励政策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a)制造暴力、血腥和恐怖,煽动犯罪或传授犯罪方法;
(2)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以外的性相关话题和图片;
(3)肯定和赞扬未成年人的早恋;
(四)诽谤、歪曲或者不当表达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五)歪曲国家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诽谤、亵渎和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
(六)宣传、美化和崇拜曾经发动侵略战争和对我国实行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和人物;
(七)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腐朽思想的;
(八)宣扬或肯定不良的家庭、婚姻和利益观念;
(9)过分强调或过分表达财富、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
(十)介绍或者展示容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自杀、自残等危险行为和游戏;
(十一)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非法药品的;
(十二)吸烟、出售香烟和饮酒的表现;
(十三)表现出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的;
(十四)渲染帮派、黑社会组织的各种仪式;
(十五)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于科普、教育和警示的目的,如果上述内容确实有必要出现在制作和传播的节目中,则应根据节目内容以明显的图像或声音进行提示,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清晰的提示,并对相应的图片和声音进行技术处理,避免过度展示。
第十条不得制作或者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其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节目。
涉及未成年人的歌唱选秀节目、真人秀节目、脱口秀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制作和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以明显的图像或者声音进行提示。
第十二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不得以恐吓、欺骗或购买的方式强迫或诱使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
未成年人节目的制作应确保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足够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在为未成年人制作节目的过程中,不得披露、询问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披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发表超出其判断能力的意见。
对于需要举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对于不可避免地包含上述内容的图片和声音,应采取技术处理以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其服装和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时代特征,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爱情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传儿童明星效应,不得包装或炒作儿童明星。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竞赛名次的设置,不得设置过高的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当场拉票或询问其未退出的感受。
情感故事、冲突调解等节目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情感,不得就家庭冲突和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以免未成年人目睹家庭冲突和情感纠纷。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考验未成年人的品行和道德,不得渲染不良现象和不合理情绪。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节目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专业资格,其言行不得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应当认真履行节目指导和控制职责。
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为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时,应当把道德行为作为首要标准,并加强严格的选拔和培训。不应选择因丑闻、不端行为、犯罪和其他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应增加基层民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例。
第十七条国内未成年人原创节目应积极体现中国文化元素,并使用外国名称、地点、服饰、图像、背景等。应该能满足剧情的需要。
未成年人节目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通用语言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在播放广告前后或者广告播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未成年人专用频率、专用频道、专用区域、专用链接和专用页面上播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网络游戏等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上述广告不得在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放;
(二)14岁以下未成年人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诱使其父母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以免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三)不得利用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担任广告代言人;
(四)每小时播放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放或者暂停期间,不得插播或者播放广告,广告在内容切换过程中的时长不得超过30秒。
第三章传播规范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专用频率和频道应当通过自制、购买、交换等方式,提高其制作和播放未成年人节目的能力,提高其质量、频率和频道的专业化程度,满足其收听和收看的需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未成年人节目专用区,并专门播放适合未成年人收听和观看的节目。
未成年人专用频道和网络区域不得播放未成年人不宜收听和收看的节目。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录制、播放的未成年人节目或者用户上传的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于直播节目,应当采取直播延时、替换待机节目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广播节目不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经验或者学历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和广告的播出前审查,并建议调整播出时间或者暂停播放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和观看的节目和广告。暂停播出的建议应在相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播放未成年人节目的过程中,应当至少每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便于识别的休息提示。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合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天8:00至23:00,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以外每天15:00至22:00的人群收听和收看。
未成年人专用频道全天播放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天17:00-22:00播放国产动画片或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播放影视剧和进口节目。在此期间,确需播放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未成年人专用频道和网络区域每日播放或者点播的国产动画片和进口动画片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未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图像和信息的节目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并确认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收到公众书面举报后,发现该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的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的节目类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和教师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播出前、播出中和播出后的未成年人节目和广告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价意见应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调整的重要依据,相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就是否采纳评价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布被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未成年人保护专员的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控和收看制度,通过日常监控和收看、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制度。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联合处罚。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未成年人节目内容审查行业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并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培训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或者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显提示或者未进行技术处理的未成年人节目,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播放超过规定时间或者国产动画片与进口动画片比例的广告,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其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告知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单位情况,对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罚和处理建议,并可以询问后续处罚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是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专网和定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校寒暑假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第四十条节目不构成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含有未成年人形象和信息的,相关内容标准和法律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广电总局: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6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