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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这个令人震惊的案例,案例中的数字真的很惊人。

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分行行长在股票交易中损失了4000万元,而他自己的外债达到了2亿多元,他在离职前夕进行了欺诈,最终被判处11年监禁。此外,他还与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合谋”。

最近,中国审判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刑事判决将这起令人震惊的案件的细节公之于众。

香港股市暴跌96%

根据判决文件,本案被告孙谋兵,1971年9月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曾任国有大型银行江阴市北国支行行长。

具体来说,孙谋兵曾在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江阴支行工作。自2005年起,先后担任大型国有银行北国支行行长、长江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他终止了与银行江阴支行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2007年至2008年间,孙谋兵投资480万元购买了季华光电(后更名为中国源昌)股份,其中自有资金约200万元,向他人借款约280万元。

然而,随后,香港股市大幅下跌,导致孙谋兵损失逾46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在这只季华光电的股票中,孙谋兵的损失接近96%。

具体看这支股票的市场图,我们可以发现2006年12月28日的开盘价在9.221港元的高位,而2008年10月27日的收盘价只有0.310港元,这个区间的跌幅也达到了96.64%。

外债总额超过2亿元

港股投机造成了突然的损失。为了挽回损失,孙谋兵制定了另一个计划。

之后,孙谋兵利用在银行的工作机会,以从事资金借贷、贷款业务和帮助财务管理为由,开始每月支付1%至3%的利息,筹集大量外资。

年利率在12%到36%之间,资本成本也不低。具体来说,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有两种用途:

一种是用一部分借入的资金贷给别人来赚取息差,偿还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二是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股票交易实现“换手”。

结果,“换股”计划泡汤了,到2012年下半年,他在国内a股市场的损失总计达3600万元人民币。

让我们来看看上海综合指数当时的趋势图。

也就是说,与之前港股的猜测不同,孙谋兵在股票交易中损失了4000万元。

在这个过程中,孙谋兵不得不为国外贷款支付高额利息,而借入的承兑汇票不得不承担贴现利息。借出他人资金获得的利息不能承受上述利息,部分资金难以收回。此外,由于投资股票造成的损失,截至2012年底,他的外债接近2亿元。

惊天大案!国有大行支行长借债2亿多炒股亏4000万

根据判决文件,截至2013年9月,孙谋兵对外欠款本金约为人民币2.84亿元。

赌“资本运营”失败

投资a股再次失败,孙谋兵开始酝酿更大的“计划”。

根据判决文件,截至2012年底,孙谋兵停止投资股票,继续借入资金从事资本借贷业务。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以前所欠债务的本息,基金中的大部分资金贷给了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

孙谋兵与蒋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牟阳、金某某协商,从陈奇向该公司贷款。牟阳、金某控股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以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可以交给被告孙谋兵进行资本运营,这样可以偿还债务,盘活资金。

截至2013年7月底,孙谋兵代表姜某公司直接借款并承担利息和贴现利息,共计约人民币7000万元。

是一场“赌博”。

然而,2013年7月20日,江牟梯公司实际控制人牟阳因涉嫌诈骗被云南大理警方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后来,2017年5月,他因欺诈、非法占用农田和贿赂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7月22日,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离港,2013年7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云南大理警方拘留。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第1115 (2016)号刑事判决,杨当时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原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这也是中国远昌的一个转折点,杨奥和两名董事被捕入狱,中国远昌因涉嫌伪造注册资本被迫停牌七年。

上述刑事判决显示,2009年8月,被告杨浩、杨遇春以大理源昌公司名义申请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时,该虚拟公司总资产为3.5亿元,自由资本为1.8457亿元。但是,公司的实物资产和资金为实收资本,资产为零;申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时,申请时的设备供应商将由附属公司江苏准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常州源昌光电能源有限公司替代,合同未招标,所供产品无金太阳产品认证;在使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过程中,采用合同中一些小合同的欺诈手段,改变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转移给上述两家关联公司挪作他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5582.46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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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诈骗超过1300万

“赌博”计划破产,孙谋兵走上了犯罪之路。

2013年8月中旬,孙谋兵得知杨被采取强制措施,部分债权人立即向其讨债。但2013年8月22日,他仍向受害人张谋家、秦谋家借入承兑汇票94154916元,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受害人沈谋家、沈谋一借入承兑汇票4508400元。

孙谋兵承诺支付一个月到期的承兑汇票金额对应的现金,然后用该承兑汇票偿还欠张谋家、秦谋家、沈谋家、沈谋义等债权人的债务本息。2013年8月30日,向被害人沈谋家、沈谋义借款130万元承兑汇票,并于当日将110万元承兑汇票返还给债权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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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初,由于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催促孙谋兵偿还债务。在申请银行江阴支行辞职后,他于2013年9月3日终止了与国内一家大型国有银行江阴支行的劳动合同,并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此时,其外债本金总额约为人民币2.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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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孙谋兵与债权人协商将债务总额减少至约1.5亿元,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受害人张谋家、沈谋家、沈谋义等债权人及姜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孙谋兵将总计1.501亿元的债权转让给姜公司。

孙谋兵向姜牟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说明孙谋兵的8010万元贷款在保护孙谋兵个人的前提下,已转让给姜牟提公司,8010万元贷款实际上是由孙谋兵个人偿还的。杨回来后,他和孙谋兵亲自商量偿还一部分贷款。

但此后,孙谋兵、姜公司未按协议向受害人张某某、秦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清偿债务。

他首先被判11年徒刑

2016年2月,受害人张谋家等人向江阴市公安局举报,孙谋兵以借款的名义诈骗了大量现金。

2016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孙谋兵涉嫌诈骗案。

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孙谋兵接受调查,孙谋兵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包括诈骗被害人张谋家、秦谋家收受票据941.54916万元,诈骗被害人沈谋家、沈谋一收受票据450.84万元(案发前返还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孙谋自首并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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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谋兵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孙谋兵非法所得1390.3891.6万元,返还被害人张谋家、秦谋家941.5491.6万元,返还被害人沈谋家、沈谋义448.84万元。

这一呼吁被称为“正常私人借贷”

一审宣判后,孙谋兵提出上诉。

孙谋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没有司法审查,孙谋兵赤字空的具体时间节点也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认定孙谋兵有亏空空,然后认定其构成欺诈

2.由于原判决发现部分贷款人主动贷款,且对借款目的不一致,因此孙谋兵在借款时仍未离开公司,仍从事资本运营业务。借款后,他也积极实施还款措施,没有采取虚构的事实。张谋家、秦谋家、沈谋家、沈谋义没有理解错误,本案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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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谋兵的借款是基于杨同意的债务承诺,不能仅仅因为杨被判刑就认定孙谋兵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判决文件表明,对于上述三种意见,二审法院的意见如下:

针对第一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定,截至2013年8月,孙谋兵在借用原审判决认定的承兑汇票时,存在2亿多元的对外负债,并与孙谋兵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孙谋兵向受害人张谋家、秦谋家、沈谋家、沈谋一借款,造成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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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对第二次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的答复中,认为原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是孙谋兵所借,而不是贷款人主动贷款;孙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故意隐瞒自己欠下大量外债而无法偿还的事实;在所谓的资本运营业务中,孙谋兵的资金链实际上已经完全断裂,所谓的资本业务已经无偿偿还了上述贷款;在受害人及相关贷款人的催促下,孙谋兵参与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超出了其债权的实际金额,未能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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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第三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依靠江某某公司偿还债务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孙某某隐瞒了自己所欠巨额债务,仍向受害人借了承兑汇票,承诺一个月内支付到期现金,然后直接用于偿还以前债务的本息,可视为主观上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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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惊天大案!国有大行支行长借债2亿多炒股亏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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