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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刑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8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意味着中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全面修订和修改,并迎来了最新的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是加大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力度;
二是完善惩治食品毒品犯罪的规定;
三是完善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重大资本市场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
第四,加强企业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五,加强刑法对公共卫生的保护;
第六,其他修改和改进,如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
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的处罚。
为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改革,确保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违规发行股票和债券、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 加大对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交易中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鉴于犯罪分子在实践中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在互联网上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人民财产,修正案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从10年提高到15年,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结构,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罪的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明确严厉惩罚非法收债。在总结“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将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高利贷和其他法律未保护的债务进行追收,并规定其为犯罪。
王建军:欺诈发行的最高处罚是无限期的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王建军提议,将欺诈发行罪调整为“金融诈骗”,并将最高刑罚提高至无期徒刑;他建议增加罚款数额,拓宽犯罪的监管范围,明确“重点少数”的刑事责任;他建议将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非法募集资金的20%至1倍”。
多年来,王建军一直呼吁加大对虚假发行的处罚力度。早在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王建军就提出了《关于修改刑法加大惩治欺诈和发行犯罪的建议》;第二年,即2019年,王建军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的刑事处罚提高至不及时,严惩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今年,王建军继续关注假证问题,并提出了《关于加快修改刑法,对假证判处无期徒刑,保障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
尽管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大增加了欺诈发行的非法成本。与之前的60万元罚款相比,1000万元的罚款大大增加了非法成本,这让那些试图通过讲故事和做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感到恐惧。但是,对造假者的处罚仍然过轻,刑法中的欺诈分销罪被列入“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最高刑期只有5年,显然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称。
王建军指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置于第三章“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节,但实际上在本章第五节纳入金融诈骗罪更为准确。他认为,刑法中对欺诈性分销的处罚太低。
首先,从不良后果来看,发行欺诈案件具有强烈的利益相关者和不良影响,比集资欺诈更为严重。根据“同等惩罚,同等惩罚”的原则,五年的最高刑期显然很低,这并没有使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且很难惩罚、打击和预防这种罪行。
第二,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欺诈性发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性发行最为严重,应予以最严厉的处罚。现行刑法规定的操纵市场罪和内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均为10年,欺诈发行罪的最高刑期应在10年以上,并有梯度。
第三,从海外市场的实践来看,美国规定的欺诈性发行的最高刑期为20年。2005年,世通首席执行官因欺诈和内幕交易等多项罪行被判处25年徒刑;台湾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5年。
高空抛物线或会被判刑,抢劫巴士方向盘或会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第11条)还规定,任何人从高空投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应被判处刑事拘留或公共管制,并处以罚款或单一罚款。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草案规定,使用暴力或者抢劫行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相互斗殴、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侮辱和诽谤英雄和英雄被明确定义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11号)草案也明确将侮辱和诽谤英雄烈士定义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或者诽谤英雄、烈士,损害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OVID-19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
针对COVID-19中肺炎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草案还做出了具体规定,与相关法律衔接。
《刑法修正案(11)》对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明确了COVID-19肺炎等法定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和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节,增加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在疫区非法销售、运输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颤抖吧,IPO造假者!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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