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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怡君(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网易研究局专栏作家)

摘要: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税收制度演进的四大驱动力——边际收益递增、数据分配、共同市场和信息门槛。在这方面,税收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以便系统地提高其适应性和弹性,无论是国内税收还是国际税收。就高额税收而言,终端消费税、风险共担所得税、现金流税和低信息门槛税制将具有最大优势。

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进化与驱动力量

关键词:增加收入数据分配共同市场信息门槛税制演进

自人类进入民族时代以来,税制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适应经济形态和演进的历史。缺乏适应性和修复性(自我脆弱性)的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历史中已经消亡,取而代之的是适应性和修复性更强的税收制度。不难发现,具有演进优势的税收制度通常是与经济金融目标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这不仅有助于实现经济产出(增长)的最大化,而且有助于创造充足和稳定的财政收入。

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进化与驱动力量

如今,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税收制度向更高层次演进的宏伟进程再次启动,其势头和速度将是前所未有的,而率先和主动的国家将获得经济竞争力和税收竞争力的双重优势。在深刻理解数字经济关键特征的基础上,必须准确识别推动税收制度演进的四大核心力量——收入增长、数据分配、共同市场和信息约束。每一种力量都预设了税收制度演进的具体方向和目标。

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进化与驱动力量

一是适应收入增长的税制演变

数字经济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由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商业应用的数据驱动的无国界市场经济。与缺乏数字化或数字化程度较低的传统经济不同,数字经济涵盖了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所认同的四大要素——硬件、软件资源、网络连接和互联网社区。这四者的结合包含了数字经济的第一个重要特征——增加边际收益,这不同于传统经济中的边际收益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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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边际效益增加有四个来源:规模效应、学习效应、合作效益和适应性预期。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中的企业需要更少的时间来实现相同的价值(销售、利润和现金流),或者可以在相同的时间内实现更大的目标,这就是学习效应;数字企业、用户、供应商等相关角色之间的合作比传统经济更容易,带来更大的合作效益;市场上流行的被认为是更流行的,包括相信顾客的增加会带来更多的顾客,这是适应性预期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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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收益增长的最大来源是规模效应,这意味着尽可能扩大订单已经成为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生存的主要方式。与基于专业化和依靠价格来平衡供求关系的传统经济不同,数字经济是典型的规模为王、依靠规模来调节供求关系的经济。规模的特殊重要性来自早期阶段的巨额固定成本(fc)投资,这种投资用于创建与信通技术相关的各种新基础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开发。一旦成功,后续运营阶段的边际成本(mc)几乎为零,尤其是与增加客户和订单相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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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fc-低mc的成本结构表明数字经济具有较高的运营杠杆[=毛利贡献/(毛利贡献-fc)],这意味着销售盈亏平衡点和运营风险远高于传统经济。一个企业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想办法尽快扩大客户和订单的规模,否则就无法弥补前期巨大的固定成本投资。然而,一旦超过盈亏平衡点,企业将很快获得一定的垄断地位,利润前景将是光明的,甚至赢家将会拿走这一切,赚很多钱。当然,随着新竞争者的加入,垄断地位往往难以维持。因此,数字经济下的企业行为可以典型地描述为追求“短期巨额投资——迅速扩大订单——增加边际收益——获取超额利润”的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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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最重要的是规模:fc规模和订单规模。由于fc的规模远远高于传统经济的规模,因此比传统经济更重要的是迅速扩大订单规模。在传统经济中,价格不应该太低,否则利润会损失;在数字经济中,规模不能太低,否则就无法生存。独特的规模效应——订单扩张使边际收益增加——使数字经济成为典型的正反馈经济:“增加需求——提高效率和产出——创造更多需求”,这使得追求短期垄断地位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驱动力。相比之下,传统经济是典型的负反馈经济,具有“更高的无价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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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税制演变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规模因素在经济中的独特作用:首先是前期投资规模(fc),然后是需求规模(客户和订单)。可以认为这两种规模都有益于社会。与传统经济不同,数字经济的前期投资本质上属于扩大知识资产(ict)的存量和增量,使以数字为基础的无形资产(“使用过的和静止的”)在价值创造和共享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减少人类经济活动对传统资源(“使用过的和消失过的”)的依赖,从而减轻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压力,促进真正可持续的“绿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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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制度的演变要求政府扮演风险分担者的角色:在早期分担大型fc投资所带来的商业风险,在企业需要通过负债为fc融资时分担财务风险。这两种风险本质上都是创新风险,因为数字经济的边际增量收益是基于知识创新的,所以可以解释为创新密集型经济。与传统经济所依赖的专业化相比,数字(知识)创新具有更强的溢出效应——创新者的社会回报率远高于私人回报率。尽管上述学习效应、合作收益和适应性预期会给创新者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这些预期收益是滞后和不确定的,因此仅使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是不够的。因此,重大的数字创新将远远低于社会最佳水平。在这里,税制演进的含义是政府扮演“创新伙伴”的角色,帮助企业分担风险。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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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抵触创新的趋势

原则上,前期fc投资可以通过全额扣除进项消费税实现零税率,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部分原因是这会导致政府损失大量收入。当进项扣除额大于销售税时,全额扣除意味着政府向企业支付(“负增值税”),这可能导致沉重的财政负担。出口政府的出口退税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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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生产型或收入型增值税,这为投入扣除设定了许多门槛。与其他投入相比,扣除“知识投入”通常更加困难,部分原因是难以将知识作为“无形投入”来衡量。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包含了生产要素(包括知识要素)的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数字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的税收劣势。原产地征税原则或其与目的地原则的结合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最终,增值税在实践中不仅没有与企业共享fc投入,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对fc投入征税,从而增加了创新风险,抑制了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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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保证“创新中立”

消费税是指单一零售阶段的销售税,包括一般消费税(美国的州和地方销售税)和特殊消费税(如烟酒)。与生产型和收入型增值税不同,消费税的税基不包括任何投入要素,从而确保了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完全中立。理论上,纯消费增值税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很难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制的演变使消费税相对于增值税获得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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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所得税

早期高fc投资使创新者面临比传统经济更高的损失风险。在这方面,即使是消费税也无能为力,风险共担所得税的优势凸显出来:政府扮演着类似股东的角色——与创新者共担盈亏,从而降低数字经济的创新风险。

●现金流税

虽然这种逐渐受到青睐的非常规税收制度尚未付诸实施,但数字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容易被接受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在这种税收制度下,无论早期投资多少fc,只要创新者没有产生正的净现金流,政府就不会征税。与消费税一样,现金流量税可以保证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完全中立,但前者由于信息门槛较低而具有实施优势。第四部分对信息门槛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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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应数据分配的税收制度的演变

数字经济的第二个关键特征是数据在创造和分享商业价值中的核心作用,这比传统经济要大得多,但是数据分配的问题——即数据定价——如下:数据价值是多少?客户数据值多少钱?

有些数据可以直接交易,所以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直接分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数字企业向广告商出售他们收集和处理的客户数据。数字产品的“下载交易”(用户通过网络下载付费视频等)。)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然而,当数据不是用于直接交易,而是与其他促成因素(如资本和特许权)一起用于创造商业价值时,就会出现转让问题。就数字经济中的税收流失而言,准确的数据分配是合理分配跨境长途交易税基(即应税销售额和应税利润)的先决条件。重点是确定用户数据在市场所在地(经济业务所在地)管辖区的贡献份额,并将相应的税基分配给该管辖区,以恢复消费地税收(间接税)和利润地税收(直接税)的有效行使。这一举措对于促进数字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配置中立也非常重要,尽管这并不容易。对不在市场上的海外采购进行纳税将为当地供应商提供强大的激励,促使他们将当地业务转化为离岸业务,并扭曲资源的区域间分配。在海外购买的非数字产品征税、海外购买的数字产品免税的情况下,平等对待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的税收中性原则也遭到破坏,从而损害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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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配的重要性也根植于“用户数据权利”。数字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数据权利”的两个内在价值:商业价值和隐私保护。正如传统要素(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要素收入”,数据要素所有者获得相应的收入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这有两层含义:只有数字企业才被允许将数据用于消费者/用户同意的目的,包括保护隐私;在这些目的所创造的价值中,数据元素的贡献份额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分配或反馈给消费者/用户,或者至少相应的税基应该分配给市场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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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高度数字化的商业模式中,数据对价值创造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主要有三种模式:免费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按次付费平台。可以认为,这些商业模式的发展有利于数字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但需要满足数据分配的前提条件。虽然消费者/用户已经从他们自己提供的数据中受益,包括以更低的价格、更短的时间和更低的交易成本获得他们想要的东西,但是网络效应是不够的。网络效应意味着增加一个用户会给所有其他用户带来好处,也就是说,增加单个用户数据会扩大数据的整体好处。这些“1+1>2”意味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只有通过数据分配,我们才能了解它有多大,以及如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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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制度的演进意味着基于数据分配的税收制度将获得优势。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这种优势体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净红”群体——因为向公众展示和销售其数字产品而被称为“红”的群体——可以公平地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例子中,优势集中在帮助市场管辖机构控制甚至消除税基转移和税收流失的风险。就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而言,优势集中在阻挡传统生产要素的“侵蚀”或掩盖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在任何经济形式中,确认因素的贡献并得到它们应得的东西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数字经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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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适应共同市场的税收制度的演变

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的第三个显著特征是流动性更强,这大大增强了共同市场的重要性。在区域间流动性和经济相关性相对较低的传统经济中,即使各管辖区的税收制度相互冲突或缺乏充分协调,也不足以威胁共同市场或损害其运行,负面后果也不那么严重;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些冲突可能导致无法承受的后果,特别是从长远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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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底线是,税收制度不能因为冲突或缺乏必要的协调而阻碍共同市场的形成、运作和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有效的共同市场至关重要,无论是地区性还是全球性的。这样一个共同市场可以被定义为一个贸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人都可以在没有人为扭曲的竞争性经济条件下自由参与生产、投资、工作和贸易。在人类告别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进入商业经济主导地位的时代,共同市场已经成为最真实、最重要的财富创造源泉和经济增长与繁荣的“第一推动力”,但也容易受到金融力量的扭曲和伤害——税收制度的冲突或不协调是关键所在。从税权足以扰乱资源的区位配置和扭曲企业的区位选择的意义上来说,共同市场失灵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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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没有显著外部性的情况下,最优的企业决策和资源区位配置依赖于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样,税收制度演进的基本含义是,具有中性区位配置的税收制度将发挥优势。

作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区位配置的中性旨在限制税收权力的作用,从而为基于市场权力的资源区际配置留有足够的空空间。在国际税收层面,区位中性涉及对“资本产出中性”和“资本投入中性”相对优劣的争论;前者与个人(居民)税收管辖权有关,而后者与地区(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有关。人们普遍认为,前者在理论上具有更为中性的优势,但数字经济的发展强化了后者的优势,总体影响是两类管辖区之间的界限模糊或在某种程度上趋同。从“与有边界的地方财政责任边界和无边界的区域共同市场相适应”的诉求出发,税收管辖权问题在国内税收层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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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区位分配还涉及税收制度演变的许多其他重要方面。主要初步结论如下:

消费税优于增值税

拒绝根据原产地而非消费地分享增值税和消费税

拒绝根据进口地而非消费地分摊进口增值税

拒绝出口负担或分享出口退税

拒绝基于注册地而非原产地的企业所得税分摊

流动性差的税基和附加税成为最合适的地方税

第四,适应信息约束的税制演变

所有税收系统(好的或坏的)都依赖于某个信息阈值才能正常运行。对于纳税人来说,正常的操作意味着符合确定性和简单性的原则,即必须有适当的信息来帮助他们确定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并考虑税收政策来做出相关的决策;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正常的运作符合有效征收和管理的原则,即必须有适当的信息来帮助它们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向适当的纳税人征收适当的税款。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当的信息界定了税收制度的信息门槛,即税收制度正常运行所依赖的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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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门槛因税收制度或税收类别而异。一些税种的信息门槛很低,如进出口关税;有些税种的信息门槛很高,比如所得税;在所有税收中,财产税(房地产税)的信息门槛最高,因为对持有财产的合理估价依赖于大量的相关信息和高质量的要求,因此产生的估价很容易被纳税人广泛认可,从而大大减少了纠纷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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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经济中,直接税(忽略税率差异)的信息门槛从低到高如下:

工资、利息和股息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中最低的

赠与税、遗产税或遗产税以及已实现资本利得税位居第二

最高的信息门槛是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

在传统经济中,间接税的信息门槛(忽略税率差异)从低到高如下:

最低关税

第二是流转税(目前各国都没有这种税)

再次,消费税

增值税最高

以上排名是基于传统经济,但数字经济向“非物质化”的发展大大提高了间接税和直接税的信息门槛!这意味着,考虑到信息质量,传统经济中的税务系统原本依靠相对少量的信息才能正常运行,但在数字经济中,必须依靠更多的信息才能正常运行。这些“额外的信息需求”反映了数字经济的信息门槛效应,这意味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侵蚀确定性和简单性以及有效征收和管理原则的风险,而没有税收制度的适应性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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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还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增加信息负载都意味着增加税收成本。原因很简单:获取、存储、处理、使用和处置信息需要大量资源(金钱和时间、体力和脑力)——税收成本。从社会角度来看,税收成本是一种净损失,它与税收制度的超额负担一起最终转嫁给纳税人,降低了经济总产出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税收成本占税收的比例越高,税收系统的信息负荷越重。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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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适应数字经济“去物质化”特征的税收制度演进意味着,在满足税收公平和经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信息门槛最低的税收制度将占优势,而信息门槛过高的税收制度将有很大的劣势。

数字经济的“去物质化”集中体现在“去物质化”和“下载交易”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系统的信息门槛,或者说,极大地增加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信息负担。去实体化使纳税人能够轻松避免传统的应税存在,如公司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从而为逃税和税基转移(销售和利润)创造了巨大的空空间。为了保护税基,有效实施税法,使税收系统正常运行,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信息负荷,这意味着只有当税收系统朝着降低信息门槛的方向发展时,税务机关才能有效实施税法,而不增加信息负荷(从而增加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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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经济交易形式,“下载交易”取代了传统经济的“真实交易”,其影响与“去物质化”相似。下载交易是指网上下单,但交易可以在网上进行,如社交网络平台和按次付费平台;订单也可以在网上下,但交易是在网下进行的,比如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订单和交易的“实现交易”不同,“下载交易”很难跟踪和监控,这导致税基转移(从经济业务发生地转移到公司注册地)和逃税的高风险,这使得税务系统很难正常运行,除非它朝着降低信息门槛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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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信息门槛在税收设计和税收征管中的关键作用还很少被认识到,更不用说对其作用的认识进行系统的澄清。自亚当·斯密(Adam Smith)以来的两个多世纪里,用来评价税收制度利弊的税收原则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信息门槛从未被视为“体面”原则的情况一直持续到今天,这多少有些不可思议。本文的努力可以作为扭转这种局面的第一步: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税收制度除了要满足公平和效率两个核心原则外,还必须朝着降低信息门槛的方向发展,以确保“确定性和简单性原则”(对纳税人而言)和“有效征管原则”不被边缘化,从而保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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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将税收制度的适应性演变纳入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分析中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将税收管辖权的侵蚀纳入视野,将det理解为“税收侵蚀和利润转移”也过于狭隘。尽管它们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但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税收制度的演变本质上是独立的,因为它涉及一个古老的主题——税收与经济之间的相互(辩证)关系。正统强调“经济决定财政(包括税收制度)”和“财政反作用于经济”。只要这一观点值得重视,就有其坚实的基础和独特的价值,把税收制度的演变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来研究,尽管这一领域的研究目前还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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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努力可以作为扭转这种局面的适当起点。从基于数字经济的关键特征确定税收制度演进方向的意义上,以及从“数字经济决定数字税收制度”(经济决定金融)的意义上,本文的思维方向可能是恰当的。但即便如此,本文的努力仅仅是一个起点——许多关键细节尚未开发出来,因此需要后续研究。此外,“数字税收”问题虽然是税收制度演进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但在本文中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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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王雍君: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进化与驱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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