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947字,读完约10分钟
据国家医保局6月17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到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30元,人均每年不低于550元。按照中央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金融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Mainland China)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险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对持有居住证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地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统筹地区应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标准,筹资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立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大病保险运行,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
(三)完善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各统筹地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财政补贴和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高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促进稳定可持续筹资的实现。根据2020年财政补贴标准和新年度个人缴费情况,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注重责任平衡、结构优化和系统可持续性,研究未来2-3年个人缴费增长计划。
二是完善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充分发挥居民医疗保险的制度红利,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坚持公平包容,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治疗水平,在政策范围内支付70%的住院费用。加强门诊互助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和简化门诊慢、特殊疾病保障的认定流程。实施新的全国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推进药品谈判。
(五)巩固大病保险水平。全面实施减免政策,统一减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缴费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我们将继续增加对贫困人口的优惠待遇。扶贫期间,在农村地区办卡的贫困人口的免赔额比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缴费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为在农村地区办卡的穷人设立的上限将被完全取消。
(六)发挥医疗救助作用。落实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政策,按照补贴标准,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与费用相对应,并及时转移补贴资金,确保贫困人口得到应有的保障。巩固和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疾病救助逐步过渡到高成本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认定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救助对象的需求,将年度救助限额整体筹集。
第三,尽一切努力在医疗保险中战胜贫困
(七)确保完成医疗保险扶贫任务。以贫困人口为重点,协同有关部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完善账户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省(区)异地参保核实工作,对贫困人口的参保、缴费和权益记录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得到保障。做好挂牌督办工作,坚决攻克贫困地区的堡垒,落实贫困省(区)转诊就地就医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实施。
(八)巩固医疗保险扶贫成效。全面落实和减少医疗保险的贫困政策,继续发挥医疗保险综合保障和梯次减负三重体系的作用。配合做好贫困和不稳定家庭、边缘家庭和因疫情等原因返贫家庭的监测工作,落实COVID-19医疗保险报销和肺炎治疗费用财政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扶贫、监管和政策分析等功能模块,动态监控重点工作进展。配合贫困县的贫困人口普查、抽查、检查和监督。加强贫困地区资金监管,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偏高、大病、大额维修和保险欺诈等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加强异地医疗监管。
(九)研究医疗保险扶贫工作。严格执行“四不”要求,保持过渡期政策相对稳定。我们将通过检查扶贫成效和回顾专项检查,稳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治疗平稳过渡。结合完善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体系,研究医疗保险扶贫长效机制。
第四,完善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挂钩,更好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件期间和事件后的管理。
(十一)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以疾病支付为基础的多种复合支付方式普遍实施,全国30个城市开展drg支付试点工作,加强流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疗保险总量管理和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建立协议药品实施监测机制,制定各省补充品种三年消化计划,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从目录中剔除,完成40%省级补充品种的消化。控制政策范围外的费用比例,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实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的差距。
V.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两次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推进医疗保险违法行为分类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强化资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个试点、一个示范为抓手,完善监管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督促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大市州级统筹力度。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已建立基金市级调剂金的地方应尽快实现统一收支,少数仍实行区级统筹的地方应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以促进全市资金互助,统一政策、管理和服务。适应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水平,逐步推进城市和土地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和服务的统一。
(十五)加强基金运作分析。结合COVID-19肺炎疫情的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及时调整资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预警、评估和化解机制和预案。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的统一集中管理,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交换必要的信息,加强大病保险业务的监控、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加强管理服务
(十六)做好保险赔付工作。全面实施国家保险计划,做好保险覆盖面清查,提高保险信息质量,构建国家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保险覆盖面,稳定并继续参与保险覆盖面,减少保险泄漏和停保,实现保险覆盖。扩大重点人群参加保险的覆盖面,取消除户籍、居住证和学生身份以外的参加保险限制,防止空转换期参加保险的发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要压缩工作职责,加强保险征缴业务的衔接与协调,加强医疗保险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有序转移征缴管理责任,稳定保险支付队伍,做好保险支付动员工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高效推进征缴工作,确保保险筹资年度量化指标到位。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与保险支付的积极性。
(十七)推进一体化经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推进市内和境内“一窗口”经办和“一制”结算。大力推进制度道德建设,按照深化出院服改革的要求,全面实施《中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目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简化流程,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经办,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实施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全国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就医结算服务。特别注意COVID-19中与肺炎疫情相关的费用结算,确保支付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治疗费用。
(十八)提升办理管理服务的能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系统,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经办系统,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适应新时期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的专业队伍,探索地市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十九)加快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成立编码标准维护小组,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编码测试的应用。全力推进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完成本地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做好医疗保险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平台建设过渡期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贫困和失业人员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协作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要求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地址:http://www.jiazhougroup.cn/a/ybxw/20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