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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的研究报告发表混乱,并聘请外部假冒“专家”等。最近,这种行为再次被标准化为“收紧诅咒”。
5月2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为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出版的自律管理,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研究报告出版业务规范》和《证券分析师业务规范》。两项自律规则的修订草案将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
从修订内容来看,这次的重点是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提高券商分析师的职业道德。
此外,鉴于此前一些证券公司聘请了外部假冒“专家”,此次修订专门规定了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
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上述两项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后,组织了多次实践检查,并对两项自律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业务的变化,两个自律规则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研究业务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和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了对这两项自律规则的修订。
总的来说,在研究报告的出版方面,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加强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提高研究报告的质量,规范研究报告的出版和转载,规范宏观经济和产业研究以及海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的出版行为。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改为“从事证券研究报告出版的机构”,并增加了“建立和完善证券分析师公开声明前的内部备案程序”和“核实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等要求。
对于研究报告的内容,本次修订特别增加了“重点对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并明确表示不应有粗俗或煽动性的词语。
在质量审核流程方面,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并建立了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出了审核工作应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审计工作将避免流于形式,审计意见将得到回应和有效实施。此外,证券研究报告应接受公司合规部门或研究部门和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的合规审查。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和合规性审查中,认真评估证券研究报告的重要敏感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得根据个别数据夸大或猜测行业或市场的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提高审计人员的水平,加强审计工作。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并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注册或拥有。经营机构的宏观研究报告和行业研究报告的出版应参照证券研究报告的出版要求。经营机构发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存托凭证(cdr)、香港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应遵守本业务守则。
提高分析师的职业道德
经纪分析师是研究报告的主要制作者。本次修订还专门补充了对分析师演讲、自我媒体使用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并强调了分析师职业道德的提高。
本次修订明确了证券分析师可以向客户提供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并在向公司备案后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账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进行解读。
运营机构应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核人员跟踪检查客户服务档案,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聊天组开展客户服务,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并随时对其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不仅如此,运营机构还应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和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涵盖各种形式的客户服务行为,并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聊天室、自媒体账户、云共享平台账户等备案。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相关,并报告与业务相关的使用记录和公布内容;对于以其他方式为顾客服务的,顾客服务记录应及时保存并存档,以备检查。
此外,无论是从事证券研究报告出版业务的经营机构,还是从事证券分析业务的从业人员,都应当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依法展示,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转移不正当利益,也不得以其他灵活方式转移利益。
为了加强分析师执业的独立性,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外部选择的结果只能作为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能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研究和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分析师和其他研究人员的评估。
此前,一名经纪人聘请了一名外部假“专家”,被投资者发现并引起轩然大波。这两个规则的修订也具体规定了这种行为的细节。
如经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在核实专家身份的同时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成分;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与第三方签署外部专家特别邀请协议。协议应明确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如果专家身份未得到核实,应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研报发布乱象、聘请假“专家”再上“紧箍咒”!中证协修订两自律规则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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