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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3日(新华社)-根据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官方微信号消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的使用和生产的特别说明,该局将与药品监管当局合作,调查和清理未经国家药品监管当局批准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的中药企业。
2020年2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中西医结合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推荐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并安排了清肺排毒汤的临床使用。此后,它被纳入第六和第七版的COVID-19肺炎诊断和治疗计划,并被推荐为治疗轻、普通、重和危重肺炎的通用处方。
根据通知,最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一些中药企业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出售或捐赠,他们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检查报告没有报告给药品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一些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一的中药配方颗粒制备“清肺排毒汤”,用于临床大规模使用。具体来说,它描述如下:
首先,为了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清肺排毒汤”应采用中药饮片,水煎,共煎共沸的程序必不可少。
二是《通知》中“石膏”的用量范围为15-30克,可根据辨证使用,必须先煎。根据临床实践观察和相关基础研究,先煎石膏对清肺排毒汤的疗效有直接影响,应按照传统的煎煮方法进行煎煮。
第三,本方剂遵循中医理论,对病因病机有充分的研究和判断,配伍讲究。第一疗程应按原处方使用,第二疗程可按原处方使用,也可在有经验的中医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加减。为了保证药物的纯度,不建议与其他处方和药物(包括中成药)一起使用。根据临床反馈,本方也可用于发病机理相似的感冒和流行性感冒。
第四,出口中药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国家声誉和全球防疫效果。企业应加强质量控制,积极配合监管,及时报告出口中药产品和药品的动态情况。同时,要充分考虑各国药品管理的差异,对中药产品出口进行风险判断,审慎推进国际捐赠和海外销售。
第五,中药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生产行为。对于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的中药企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工作安排配合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和清理。(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擅自生产清肺排毒汤?这类中药企业将被排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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