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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站4月27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秘书处、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的通知》。
根据通知,医疗美容服务应由主治医师或在主治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按照依法设立的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中注册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实施。没有合法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根据《通知》,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经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合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不得向无合法资格的用户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进货检验制度,根据适应症合理用药,严格使用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
通知要求。医疗美容广告是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医疗信息服务的新闻形式或者专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还明确了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努力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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