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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证券法》与旧版《证券法》的一大区别在于,“可持续发展”已经取代了三年持续盈利的要求。《证券法》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将带来上市条件的变化,也是退市标准和一系列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及相关基础工作举措变化的开始。

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新证券法将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事实上,市场已经做好准备,连续三年盈利不再是上市的必要条件。中国的第一代互联网公司无法在a股上市,这是因为他们陷入了“连续三年盈利”的困境。直到科委试点注册制度,这种情况终于打破了问题,允许符合科委定位但尚未盈利或已积累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

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渐进式改革,这一重要突破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实践基础,实现了国际一体化的一步到位,同时也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前瞻性条件。因此,新《证券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最基本的上市条件之一,而不是“连续三年盈利”,这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改革进程的主动性,而且在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了实体经济。

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但是,作为上市条件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连续三年盈利”的动态影响也应该在退市条件的相应变化中得到体现。然而,新《证券法》实施已近一个月,但现行退市规定并未相应改变。根据2019年的业绩预测,如果退市规则只是像现在这样的所谓正常化,那么在2017年和2018年持续亏损的46家上市公司中,尽管预计有41家公司将摘掉明星或帽子,但在所有81家st公司和60家st公司中,仍有一些公司面临退市或暂停上市的风险。

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与时俱进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如果目前的a股规则也像科技股一样大幅修改,取消暂停上市和重新上市,那么像st盐湖这样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仍然可以进入暂停上市,这是多余的。但是,在失去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后,包括盐湖镁在内,仍保留着优质钾肥业务的*st盐湖,不仅能够维持其可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而且,只要目前a股退市的规定仍允许其在停牌后恢复上市,*st盐湖在未来一年实现凤凰涅磐也不是没有希望。至少在不太短的时间内,审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将继续齐头并进,未来退市规则的合理变化可能不会像科委会那样一刀切地取消暂停和重新上市,而是用“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衡量暂停对象是否仍然具备恢复或重新上市的条件。毕竟,退市规则与时俱进,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动态影响不仅体现在上市规则和退市规则的变化上,还体现在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和相关基础工作上。尽管对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一直是年报等定期信息披露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始终是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出决策的最大问题之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只有主观判断,而没有客观分析的必要依据。事实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科技股发行上市审计中,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前十大情况主要是主观判断,而非客观标准。允许未盈利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局的定位。难怪许多注册会计师不愿意过于轻易地对上市公司,尤其是那些处于审批制度下的上市公司是否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主观判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科学、公正地判断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仅可以有效降低注册会计师容易被指控和起诉的压力,还可以降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的风险。评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也是新《证券法》对注册制条件下资本市场体系、会计等基础工作的动态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值得重视。这也是我们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待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如上市规则和相关基础工作的动态变化时应该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可持续发展取代三年持续盈利 很可能也将适用于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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