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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中信经纬客户报告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3日披露了《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并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决定向邦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科技)发出警示函。
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调查,邦讯科技未能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根据《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17年6月和2018年1月,邦迅科技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贷款8000万元和2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8月,汇金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邦讯科技)为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担保。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7月,邦讯科技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庆文及戴芙荣向第三方借款3000万元及1000万元提供担保。
邦讯科技未召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担保进行审议,也未在中期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担保。
此外,联合贷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根据《行政监察办法》的决定,2017年12月,邦讯科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共计5000万元。邦迅科技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这些交易进行审议,也未在中期公告和2017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关联交易。
《行政监察办法决定》还指出,邦讯科技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邦迅科技及其下属的汇金迅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0万元本金及相关违约利息的担保责任。邦讯科技没有在2019年中期公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邦讯科技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共同贷款的还款责任。邦讯科技在其2018年年报中没有披露这起诉讼。
综上所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将向邦讯科技发出警告信。邦讯科技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发布临时公告,对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进行补充,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邦迅科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重大诉讼等信披不及时、不完整 邦讯技术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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