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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营业账户”,包括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一直是证券公司销售部门的员工所禁止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情况屡禁不止。
近日,广东证监局就行政监管措施作出决定。光大证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慕娥,任职期间担任证券认购客户。广东证监局决定通过发出警示函的方式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客户的证券认购被警告
近日,广东证监局就行政监管措施作出决定。光大证券东莞运河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廖慕娥,任职期间担任证券认购客户。
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发出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纪类中国记者询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发现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和查询;
(二)向客户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诱使客户从事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同意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并承诺客户从证券交易中获得收益或赔偿证券交易损失;
(四)通过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经营场所、说服顾客等不正当手段吸引顾客;
(五)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募和客户服务活动;
(八)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九)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九种禁止行为中,第一种是“不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为顾客服务。”
事实上,即使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总部没有上述行为,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和交易等业务。
“例如,客户有时会匆忙订购新股票,并委托客户经理进行操作。客户经理使用客户的帐户和密码登录,并代表客户进行操作。一般来说,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客户赔钱,就被确定为账户经理违规操作,最终账户经理将被罚款。因此,我们一直强调,我们不应代表客户经营,但这在实践中总是不可避免的。”一位资深经纪业务人士告诉记者。
有时会出现代表客户认购证券的处罚
如上所述,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非常普遍,很多销售部门的员工都受到了以往经验的惩罚。例如,2019年1月31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办法决定》,称新时代证券天津长江路营业部主任王默明在任职期间担任证券认购客户,要求王默明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天津证监局进行监管谈话。
值得说明的是,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并不等同于“代客户理财”。“代表客户进行财务管理一般是指证券从业人员代表客户买卖证券,因为他们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决策和操作由客户经理作出,他们往往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这种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深圳一家大型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在那之前,有一个特例。2016年9月2日,时任富阳海通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飞接受李默杰的委托,以12元左右的价格,将在富阳华安证券营业部开立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卖出,并获得相关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
之后,陈某飞根据上述委托,多次在海通证券富阳营业部的电脑上和手机上登录“李默杰”的账户,下了几次无交易的订单。然而,2016年9月23日,由于操作失误,20万股“星光珠宝”以0.01元的低价售出。费为李谋杰办理证券交易,没收非法所得。
安徽省证监局责令陈晓飞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由于客户缺乏在新三板交易的经验,证券经纪人飞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以相对固定的价格操作和出售其账户中的证券,但并未做出交易决策,实际上是由于操作失误而进行的交易,不属于上述包括交易决策在内的“代客户理财”的传统行为。因此,本案的处罚依据是《条例》,而不是《证券法》。
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提醒证券从业人员不要冒险,不要随时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操作账户”。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又见证券从业人员吃罚单!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 这家券商营业部员工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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