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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依法保护人民,抗击“非典”

新华社记者张权

传染病的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全。当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医疗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如何保证防疫和控制所需的设备、药品和其他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是什么?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怎么说的。

依法战“疫” 守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

COVID-19爆发肺炎后,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1日宣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皇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了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患者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有利于疫情的快速有效控制。

依法战“疫” 守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腮腺炎、风疹等。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隔离病人和病原携带者,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疑似病人在诊断前应在指定地点分别治疗;在指定场所观察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在医疗机构的密切接触情况,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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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如何依法招聘和调动人员和物资?如何保证防疫和控制所需的设备、药品和其他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爆发和传播时,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人员或者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

紧急动员人员,应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如能归还,应及时归还。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的人员和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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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疫情中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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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虽然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但在疫情防控期间,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所隐藏的信息将影响对病毒传播渠道的追踪和了解,可能对他人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说。

王晨光说,传染病的防治是涉及公共卫生的一件大事。每个公民应当按照防疫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测试、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依法战“疫” 守护人民健康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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