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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记者黄蕾)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简化和分散。上海证券报记者今天获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自贸区(含新区)内保险分支机构的设立、迁移和撤销由审批改为备案。
基于此,上海银监局近日制定了《上海保税区(含新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移和注销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备案事项包括: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含新区)设立保险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上海自贸区(含新区)内保险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上海自由贸易区(含新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被取消。
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区外迁至上海自贸区(含新区),并实行备案管理;上海自由贸易区(含新区)外迁不适用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拟设立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准入机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上海银监局将不予立案。
拟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上海银监局应提交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上海自贸区(含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内部受理报告、偿付能力合规性说明、行政处罚或案件调查说明、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和消防证明等。
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的省级以上保险分支机构提交,管辖地必须是在上海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保险分公司的设立和迁移,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保险分支机构被撤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充分告知缴纳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项。
上海银监局将通过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发现保险机构未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简化管理、分散权力一直是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体系的基调。此前,在原中国保监会的支持下,上海自贸区的保险政策包括:在上海船舶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再保险公司,从事前审批到备案管理;FTZ保险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现在,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在FTZ设立分支机构将采用备案制度,分支机构将从船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扩展到各类保险机构。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进一步简政放权 上海自贸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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