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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另一项配套政策,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银监会于3月25日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3万亿市场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出炉 明确私募定位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运营总体稳健。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通常具有较长的产品寿命和较低的杠杆率,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和资金池等问题。然而,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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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本办法是落实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的不足,加强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和投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优势,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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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本办法严格按照新《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管原则制定,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形成了相对一致的监管要求,对现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影响不大。

强调私募产品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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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再次强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办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其中,自然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的投资经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应满足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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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合格投资者设定资产规模要求外,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办法》还对其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设定了最低投资规模门槛。具体而言,单一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单一混合产品的投资额不低于40万元,单一股权产品、单一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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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略微扩大了投资者资格,明确将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列为产品投资者,更好地体现了长期基金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指导作用。

拓宽委托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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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之外,与现有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办法》的更大变化在于产品发行机制和销售渠道的进一步完善。

在产品发行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管理,分散了权力,推进了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登记和发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和发行,取消了首批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要求。

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根据深化改革和部署“配股诉讼”,中国保监会稳步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务投资计划的发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2018年,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登记程序得到简化。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管理,下放了权力,将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审批从首次上市改为注册。同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应在银监会认可的机构办理注册或登记手续,不断加强产品存续期的风险监控,加强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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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适当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代理销售机构的范围,代理销售机构不再局限于银行和保险机构。也就是说,很明显,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委托代理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格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券商和基金公司可以成为合格的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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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内人士的意见,在目前的实践中,作为私募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是自营销售,但这些措施拓宽了代销机构的范围,不仅可以弥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销售渠道的不足,也为空的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

有从过渡期到年底的支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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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具体要求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一致。

例如,非标准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组合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组合产品净资产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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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的不同性质,《办法》还规定了不同类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比例的最低要求。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债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权产品投资于股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于债权资产、股权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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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务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37万亿元。

与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相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利用中长期资金优势,在连接实体经济渠道、增加直接融资比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重要工具;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的配置方式和策略,有效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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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过渡性要求,本办法还根据“以旧换新”的原则设定了过渡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将旧产品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发行为股票产品,但应有序压缩下跌的股票产品,制定过渡期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安排,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向央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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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作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母办法”,重点阐述了原则定位、基本制度和总体要求,并对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共性部分进行了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产品形式、交易结构和资本投资上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配套规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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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3万亿市场迎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出炉 明确私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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