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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西宁3月17日电(记者李占义)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17日上午举行公开审理,审理了一起在传染病防治期间妨碍传染病防治工作罪,判处被告人苟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苟某于2020年1月16日从武汉回到西宁,于1月17日19: 00到达西宁,乘坐村民的私家车回到湟中县李家山镇的家中。1月18日晚,他去西宁市城东区看望哥哥,并在那里住了下来。1月19日,因为感冒,他去李家山镇村卫生所看病。当村里的医生问他什么时候回宁的时候,勾某说他已经回宁40多天了。在此期间,苟并没有主动与世隔绝,而是随意去看望亲戚朋友。
1月23日,根据省、市、县三级疫情防控要求,居住地村委会对武汉返乡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但苟未按要求进行登记。1月25日晚,镇、村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前往郭台铭家中进行疫情调查,但郭台铭仍谎称已回家40多天,且其回程机票已被撕毁。
1月27日,郭台铭感觉不适,在姐姐和其他亲属的陪同下前往青海省红十字会医院,并被确诊为疑似COVID-19肺炎病例。1月30日,他被诊断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包括村民在内的900多人整体隔离。三名密切接触者被诊断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并住院治疗。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苟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宣布对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COVID-19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后,拒绝实施防治措施,其行为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并接受了处罚,并签署了认罪和接受声明,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青海省首例在疫情期间防治传染病的病例。宣判后,被告郭台铭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上诉。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青海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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