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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17日消息,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由五部分组成,共23条。规定了支持范围、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和发放、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的监督检查等,用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贴等方式安排专项项目。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国家新区内的重点园区,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的重点园区。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项目,中央预算投资补助标准分别控制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和45%。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组织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转发、实施和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项目,并按照国家新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两个方向提交年度投资计划。
根据《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继续进行日常监测,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省发改委制定了项目监管计划,并加强了项目进度跟踪、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监督自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开展项目检查。直接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的单位和监管负责人直接负责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管工作。项目单位作为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实施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应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组织施工,做好竣工验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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