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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为解决贷款挪用而专门设立的“委托付款”规则也被一些货币经纪人打破了!
近日,一名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判决文件网获悉,被告人惠某作为贷款中介,在承诺为其他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后,伪造购销合同等信息,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多次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截至6月16日,汇谋刚刚利用上述手段,以无锡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交通银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元,其中汇谋刚刚收到个人使用贷款1982万元。由于一些贷款没有及时偿还,他被起诉,“一切都发生了”。
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委托支付是目前银行普遍采用的贷款支付方式。如果银行不检查借款人提交的装修或买卖等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它们将成为投机者可以钻的“漏洞”。
贷款中介因“未偿还债务”而被起诉
根据企业查询资料,被法院列为背信遗嘱执行人的惠某,刚刚在国外投资了两家公司,即无锡凯瑞朴正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朴正洙贸易”)和无锡泉通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通电缆材料”)。
另一项贷款纠纷的判决披露了惠莫刚骗取贷款的具体过程。
2017年2月,江苏银行无锡华凯减震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公司”)的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在寻找新的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华凯公司总经理兼大股东薛某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中国建设银行新安支行的王兴昌。王兴昌向薛某推荐回谋刚,称回谋刚与交通银行关系良好,可以安排过桥资金帮助华凯公司偿还江苏银行贷款。
薛某与惠某刚刚沟通后,双方口头约定惠某在华凯公司贷款到期前仅贷出过桥资金170万元,过桥期间利息为3.4万元。随后,惠某刚刚联系交通银行贷款600万元,并安排企业提供担保。薛某用儿子薛凯的别墅提供抵押担保。银行贷款后,华凯公司将使用400万元,华凯公司将贷款200万元给惠某使用,利率与银行贷款相同。
在贷款过程中,惠某只是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华凯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将交通银行发放的600万贷款直接划入其控制下的凯瑞朴正洙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惠某只是联系了无锡嘉惠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惠园农业科技)为贷款提供担保。
2017年3月3日,薛凯代表华凯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600万元。薛凯还与其他担保人签署了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起息日为实际贷款发放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年利率为5.22%。同日,华凯公司向交通银行出具委托书,委托交通银行以营运资金周转的名义将发放到贷款账户的600万元人民币直接划入凯瑞朴正洙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
项目完成后,惠某仅扣除借款200万元、过桥170万元及利息3.4万元、贷款代理费8万元,剩余218.6万元划入薛某的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向华凯公司收取了贷款,华凯公司也向惠某收取了200万元的贷款本息,但惠某只是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导致华凯公司无法偿还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诈骗案“窗外”。
由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申请材料,甚至使用空壳牌公司作为担保,因此,惠莫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春科指出:“任何人通过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贷款,一般都会触犯刑法的规定,可能会被怀疑为贷款诈骗或贷款诈骗。这两起涉嫌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骗取贷款。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一般将认定为欺诈性贷款。”
7笔贷款骗取4100万元
据了解,委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即银行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目的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从而降低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贷款委托支付的起始金额,只是在《办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的委托支付方式”。
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指出,个人贷款资金应通过贷款人委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只有少数特殊情况,借款人可以采用独立支付方式:一是借款人不能提前确定具体的交易对象,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是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条件;三是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通过梳理惠某诈骗案的具体操作方法,我们可以发现,作为贷款中介,他们在获得急需资金的经营者信任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与惠某控制的凯瑞朴正洙贸易公司签订的,有些贷款还向惠某控制的嘉惠源农业科技公司等没有实际经营的空空壳公司提供担保。
包括华凯公司在内,惠某仅用类似手段7次从交通银行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元,惠某仅获得1982万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惠某以无锡一家能源科技开发公司、无锡一家电缆料公司、无锡一家工业炉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用虚假材料骗取交通银行贷款。经银行贷款批准后,基金以“委托付款”方式将其划入惠某控制的凯瑞朴正洙贸易公司的公司账户,惠某刚刚拨付或使用了该笔资金。
2016年2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能源科技公司向交通银行申请了300万元的贷款,收到了300万元的款项;
2016年4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电缆料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收到款项500万元;
2016年5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工业炉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收到款项400万元;
2016年7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收到款项160万元;
2017年1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科技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收到货款150万元;
2017年1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申请贷款400万元,收到款项272万元;
2017年3月,惠某刚刚通过无锡一家减震器公司申请了600万元的贷款,得到了200万元。
惠某刚刚向华凯公司等七家企业承诺,他将承担这部分贷款的利息,并负责偿还这部分贷款。但截至6月16日,判决显示,除了向无锡一家电缆料公司发放的136万元银行贷款外,惠某刚刚未能偿还其余银行贷款,五家企业申请的贷款已逾期无法偿还。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如果贷款人委托支付,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检查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中所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是否与相应的业务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一致。经审批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
「一般来说,银行对委托付款的监管仍然非常严格。在委托支付模式下,借款企业需要与其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银行根据合同向借款企业的交易对手转账。”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的企业账户信贷经理告诉经纪公司中国记者。
上述信贷经理指出,“伪造购销合同是不容易的。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贷款,如上亿的贷款,银行将进行贷前调查,不仅要审查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还要审查过去的流水等。没有正常交易行为的空空壳公司很难逃脱审查。此外,我行还将进行贷后管理。
最新判决显示,被告人惠某刚刚犯有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外,法院命令被告惠某归还非法获得但尚未追回的财产。
伪造购销合同涉嫌违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起贷款诈骗案中,惠莫刚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称“我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未尽职问题,导致了此案的发生。”
法院判决指出,“虽然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但这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回民建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本院将不采纳被告人回民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律师曹认为,“如果信贷员知道贷款信息不真实或指示提供虚假信息并进行报告,那么一系列的审查人员就会被虚假材料所欺骗。”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一旦他们承认他们知道贷款信息不真实,他们就可能面临失职的工作风险或非法贷款的刑事风险。”
惠某被“委托付款”欺骗绝非偶然。据有关媒体报道,浙江省一些贷款中介机构表示,他们可以帮助经营贷款,并找到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通过委托付款的方式收取货款。此人说,如果是从他的公司转来的,在借了200万元后,他会先给客户100万元,在客户支付手续费后,他会再转100万元。
对于具体操作,上面提到的贷款中介给出了一个例子,例如,如果一个酒厂想申请商业贷款,贷款中介可以找一个粮食厂或者一个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是客户需要在浙江注册分支机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联系他们。
一位经纪公司的中国记者也在一个法律平台上看到了一个相关案例。一个企业经营者要求贷款中介帮助他申请贷款。中介要求企业经营者在一份伪造的买卖合同上盖章,该合同涉及100万元的贷款。贷款获得批准后,将被转到中介指定的第三方账户。中介将收取2.5%的贷款金额和5%的渠道费。如果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中介费将高达7.5万元。
“在上述情形下,贷款人与贷款中介人合谋伪造的,两人都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律师曹指出,“贷款人知道,贷款中介机构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帮助他们通过有偿服务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贷款人可能会在事件发生后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民事风险是资本安全风险。如果中介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是企业或个人,贷款人无法知道第三方收款人的信用状况,如果资金被转移或用于其他原因,贷款人将无法正常获得融资款,且资金没有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取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又见银行"被骗"!这家大行遇上资金掮客 套走4100万贷款 是偶然还是漏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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