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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处理指引》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处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指引
为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流程和实质要求,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处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处理指引》(以下简称《处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一站式处理
为了方便市场参与者,协议的转让应当一次办理完毕。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双方提交的过户办理材料,核对完整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过户出具确认意见。信息披露事项需要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确认的,法律部应代其获取并纳入处理材料,转让方无需自行提交。
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和受让方)申请协议转让的,可现场或邮寄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如果通过邮件处理,可能会有文件丢失、损坏和延误等风险,这是双方都应该知道的。
材料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布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看路径是:交换网站主页-关于-联系我们-处理协议转让。
第二,处理材料要求
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等规定,转让方应提交办理协议转让的材料清单。
交易所应检查经办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齐全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对经办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在事后监管中,如发现双方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交易所将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过程
(1)转让双方应根据材料清单准备相关的处理材料,并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交易所法律部。
(2)法律部在收到双方提交的处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处理材料清单检查其表格的完整性。
转让方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部应通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正式检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出具确认或不确认意见。
(3)经办材料齐全的,法律部应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如果处理材料不完整,法律部应将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反馈给双方。双方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法务部将再次进行正式核实。不能完全补充的材料将不被接受。
如需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验收确认期限。
(4)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应向双方发出通知,收取协议转让手续费。我所财务部门在收到双方的全部资金后会通知法律部,法律部会通知双方收到确认单(可以邮寄或自行领取)。
转让双方可持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处理指引
为明确协议转让方式违约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处理指引》(以下简称《处理指引》)和《关于协议转让方式违约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一站式处理
为方便市场参与者,违约处置协议的转让应一次办理完毕。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下简称经办人)提交的相关办理材料,检查其完整性,并分别转发至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然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
经办人员可以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经办材料。如果通过邮件处理,可能会有文件丢失、损坏和延误等风险,这是双方都应该知道的。
材料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公布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看路径是:交换网站主页-关于-联系我们-处理协议转让。
二、办理材料转让的违约处置协议
根据《处理规则》、《处理指引》、《通知》等规定,违约处理协议转让的处理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交易所应检查经办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齐全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对经办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在交易所事后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经办人员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处理流程
(一)法律部收到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处理材料后,应分别转发给本所会员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会员部门在收到经办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对证券公司出具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单进行正式审核,并出具确认或不同意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对经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正式检查,并出具确认或不确认意见;法律部应根据处理清单检查其他处理材料的完整性。
如经办材料不全,法律部应将待补材料清单反馈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按要求补齐材料后,交易所法律部重新进行正式审核。
如需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验收确认期限。
(三)上市公司成员部门和监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及其他处理材料齐全的,法律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处理人,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如果上市公司的成员部门或监管部门出具不同意意见,或者其他材料不能完全补充的,法律部将通知经办人不予受理。
(4)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应向经办人发出通知,收取协议转让手续费。交易所财务部门在收到经办人的全部资金后通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经办人领取确认单(可邮寄或自行领取)。
经办人可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结算公司))向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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