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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日网站介绍,为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不断优化经营环境,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优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优化调整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期限和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要求。
根据通知,商品房项目(含共有产权房)预售许可证的截止时间调整为预售计划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该日期应与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计划确定的交付日期前首次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截止日期为房地产首次登记日期。
此外,对于预售计划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后首次未登记的商品房项目,如确需延长预售许可期限,开发企业应与所有购房人签订《延期交付房屋协议》,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明确指出,新的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可销售的住宅部分在一个建筑许可证的范围内,只能办理一次从原来的预售许可证,可以调整为两次办理,但最低规模不应小于建设,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可以申请销售的仓库、停车位等。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申报建筑许可证批准范围内所有可售房屋、仓库和停车位的销售价格。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北京市住建委拟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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