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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尤果政发[2020]1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邮政快递业法制建设的实际,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1.废止中国邮政局(2008)8号文件发布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相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取消国家邮政局(2008) 21号文件发布的《快递服务企业收发商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行为适用《邮政安全监管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国家邮政局(2010)61号文件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行为适用《邮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废止国家邮政局(2011)106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报告规定》。相关行为适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V.废止法[2016]2号文件发布的《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相关行为适用《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张兴华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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