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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航总局3月4日消息,财政部、民航总局发布了《关于民航运输企业防治COVID-19肺炎期间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积极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对民航行业的影响,鼓励国际航线不要停飞,引导已停飞的国际航线复飞,在COVID-19肺炎防控期间,空航空运输企业得到中外航空公司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
具体如下:
一、支撑物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政府向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与海外目的地之间定期运营国际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空公司,以及根据国务院联合防控机制开展大型运输航班的空航空公司提供了财政支持。
第二,支持标准
(1)国际定期客运航班。
1.奖励在疫情期间未暂停或恢复的国际航班,并向单人航班倾斜。
2.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联航每公里0.0176元,单航每公里0.0528元。
3.奖励金额按照防疫期间flight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的可用座位公里数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4.涉及国内和海外目的地或第五航权的航空公司航班应根据涉及我们目的地的国际航段数量计算。
5.单独飞行时,如有第二艘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应按单独飞行标准批准。
(二)重大运输任务。
按照实际结算方式,即疫情结束后,经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根据执行重大任务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三、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航线、航班频率、机型、可用座位公里数、材料清单及相关成本收入数据等相关资料。中国国际航空空公司还应提供收款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除中国航空公司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申请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公司,应在疫情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向民航总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2)民航总局根据相关数据,对空航空公司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3)财政部根据民航总局的审核和相关标准,向相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包括:中国航空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Airlines /きだ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到地方的转移支付方式发放,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总局部门预算,由民航总局划转。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
(4)各航空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资助资金。如果在审核中发现虚假或隐瞒的报告,公司的申请资格将被取消;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航班参照执行。
(2)航运企业承担的防疫和控制任务,按照《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公告2012年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民航局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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