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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2月28日,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的再融资规定出台以来,市场各方都在关注如何将配套融资部分与现有M&A再融资新规定及重组项目衔接起来,证监会对此也非常重视。经过认真研究,为便于上市公司筹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并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配套融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来说,对于已经获得行政许可批准且配套融资尚未落实的M&A改制项目。
首先,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已发行股票的价格、发行对象的数量、股票的锁定期、已发行股票的规模等。
第二,由于证监会的批复明确规定了支持性融资总额的上限,上市公司不得增加支持性融资总额。
三是暂停并购行政许可审批有效期的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变更行政许可审批。
已下达重组计划但尚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并购重组项目。
第一,如拟调整募集资金总额、已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已发行股份规模等。在配套融资方案中,有必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重新确定已发行股份的资产购买部分的定价基准日。
二、如拟改变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方式,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之一,发行人应满足规定条件,并在董事会决议前完全确定。 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重新确定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
第三,如果要增加配套融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程序,重新确定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
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做好M&A和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加快审计进度,提高审计效率,确保不间断的受理和审计,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编辑蔡善丹)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取得行政许可批文的上市公司不得调增配套融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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