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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发[2020]2号),强化“四方责任”,按照分类服务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加强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
(1)湖北省北京市相关人员的服务管理
本市居民在湖北省出差、探亲访友,应当严格遵守湖北省地方政府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省。
在到达北京前14天内,离开湖北或有与湖北人接触史的人员,应在到达北京当天主动向其居住或停留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从到达北京之日起接受14天的监督医学观察,每天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报告,负责监督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协助其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已经评估了全国的疫情。根据湖北地区相关人员来京情况,为评估确定的重点地区人员提供服务管理。
(二)中国其他地区来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从中国其他地区到达北京的人员,应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进京道路检查站等运输经营者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和配合体温检测。对于体温异常的人,城市会立即安排他们去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发热门诊治疗。体温正常的人应在到达北京后14天内,每天早晚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外出时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如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到最近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发热门诊。
中国境外员工所在单位应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14天医疗观察期内,对员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实施高峰通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提供一个尽量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02
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的防控
(a)拥挤的地方
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交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加对场所和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频率,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和标志,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科学合理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条件允许时,在入口处采取温度检测措施,严格执行温度筛查制度,并有权拒绝接受温度检测和异常温度;对于体温异常者,协助并指导他们到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发热门诊。劝阻那些不戴口罩的人。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要求员工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2)敏感人口单位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群体应严格控制来访者;严格执行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年人和儿童的日常体温监测工作;体温异常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至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发热门诊。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他们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督促他们做好自我保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计划,严格履行职责,确保防控工作不出现死角。
提倡灵活的工作制度,如上下班换班;鼓励使用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办公方式;会议宜采用视频方式,现场会议应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增加座位间隔,确保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以满足公民的日常生活。
(4)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庄)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联系安排人员交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全市公众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众预防指南》等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和带头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实现科学有效的防控,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疫情防控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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