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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实施工作中进一步强化诚信文明实施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失信清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意见》第14条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第16条明确了不得采取纪律措施的几种情况。

其次,《意见》第15条规定,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决定采取纪律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不会采取任何纪律措施;如不履行,应重新办理。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最高法: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最后,《意见》第17条规定了取消或暂时取消消费限制措施的几种情况。例如,一家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会因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变化。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如果没有恶意更改或逃避执行,则应允许。再比如,在实践中,如果一个人的消费受到限制,他或他的近亲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死亡而需要紧急赶往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应该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暂时取消对他的飞行和高铁的限制。(唐)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最高法: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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