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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技开发区[201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教育部组织修订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对待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科学和教育部

2019年4月3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的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依托具有科研优势的大学,将科教智力资源与具有市场优势的创新资源紧密结合,促进创新资源整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一体化和国防与民用技术一体化的重要科技平台和服务机构。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部(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支撑单位。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金融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构建双创新生态的重要阵地,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充分发挥创新资源的整合功能,通过构建高层次的创新网络和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多元化创新要素,促进高校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的融合创新和国防与民用技术的融合发展。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促进科技成果信息供求对接,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成熟化,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多元化创业孵化服务,构建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多种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创业群体。

第八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充分发挥培养创新人才的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增强科研育人功能,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具有创业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和支持高校“双一流”建设。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应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开放、协调发展的作用。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力。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认证管理。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具有科研优势和特色、发展规划完整、发展方向明确的大学。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运行时间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经验的服务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

3.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自由支配场地;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区自由支配面积的60%以上;有双创作平台,如中创空厅。

4.园区内有50多家孵化企业,其中30%以上拥有自主发明专利;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与依托大学在技术、成果和人才方面有着实质性的联系。

5.能够整合大学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大学为入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提供R&D中试、检验测试、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功能,或与相关机构有实质性合作。

6.园区内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且至少有三个投资服务案例。

7.拥有一支专业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运营管理、资本运营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培训。

8.有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可以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支持。

9.组织多元化活动,每年为大学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竞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培训等各种创新创业活动。

10.已将与地方政府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纳入大学和地方发展计划。

11.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科技园,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孵化企业应当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注册地和主要R&D办事处必须在大学科技园。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3.大学科技园内企业的孵化时间不得超过4年。

4.单个孵化企业使用的孵化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孵化企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5.企业R&D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界定明确。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部和教育部应当及时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和认证。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大学科技园认证,应当符合第三章的认证条件,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

(三)大学科技园支持单位的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地方省级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请的初审,并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国家大学科技园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科技部和教育部共同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

(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每三年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一次评估;

(二)科技部和教育部负责选择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评估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专家库和机构数据库,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3)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估主要关注创新资源整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协调发展以及高校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

(4)评价结果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取得突出发展成果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评价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形成“优胜劣汰”的动力机制。

第十八条地方和省级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大学科技园应当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依托高校应当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在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全国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协调和促进作用,组织大学科技园的讨论和交流,为大学科技园、创业企业、服务机构、大学师生等提供多元化培训。总结推广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典型经验,不断提升大学科技园的影响力。

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郭克发高[2010]628号)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两部门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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