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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

CDR交易税收方案出炉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单边征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创新企业存托凭证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在中国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由存款人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本证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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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开始日期是指第一家创新企业cdr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批准的日期。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称,从试点项目开始,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36个月,下同)暂免个人所得税。

试点开始后,对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将在三年内实行股息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创新企业应在境内存管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全额缴纳。个人投资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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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获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获得的股利收入,按照股票差价转让收入和持有股票股利收入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对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的债权凭证所获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的债权凭证所获得的股息收入,应当作为转让股权资产的收入和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债权凭证的基础股票所获得的股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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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政策,公告称,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增值税。

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额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试点开始,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暂免征增值税。

qfii和rqfii委托的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关于印花税政策,公告规定,试点项目启动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CDR交易税收方案出炉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单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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