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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在财政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印花税征收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即第一家创新企业的cdr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准之日,创新企业的cdr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转让方将支付实际交易金额的1%。按以下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公告显示,从试点项目开始,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将在三年内暂免个人所得税。试点以来,对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将在3年内实行股息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告规定,第一,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股息收入,按照转让股票差价收入和持有股票股息收入的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对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凭证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凭证所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qfii和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息收入,作为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所得的股权资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
在增值税方面,公告显示,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将暂免增值税。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免征增值税。试点项目启动后,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3年内暂免增值税。qfii和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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