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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创新型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试点开始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36个月,下同)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增值税;试点项目启动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转让方将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全文如下:

关于我国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创新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现就我国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从试点项目开始,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36个月,下同)暂免个人所得税。

2.试点开始后,对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收入,将在三年内实行股息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创新企业应在境内存管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管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全额缴纳。个人投资者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扣。

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根据创新企业转让cdr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的股息收入的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对于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股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的债权凭证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的债权凭证所得的股息收入,应当作为转让股权资产所得和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债权凭证的基本股票所得的股息收入。

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政策

1.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增值税。

2.根据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

3.从试点开始,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转让创新型企业信用违约互换所得的差额收入,三年内暂免征增值税。

4.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增值税。

第四,印花税政策

试点项目启动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转让方将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V.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在中国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要求,以境外股票为基本证券,由存款人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本证券权益的试点企业。

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日期,是指第一家创新企业cdr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许可的日期。

特此宣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 三年内暂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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