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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图印刷企业和地图进出口经营单位的地图管理,日前,自然资源部、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印刷企业和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就要求做好地图进出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印刷和进出口单位的地图管理行为,避免出现“问题地图”
《通知》指出,地图是国家领土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格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律性。如果在印刷海外印刷品和进出口产品时出现“问题地图”,将会给国际社会对我国领土和政府地位的认知带来干扰和混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图进出口管理工作,避免出现“问题地图”。
《通知》强调,各相关地图印刷和进出口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地图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地图经营活动。印刷出版物地图的印刷企业必须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印刷前,必须核实并保存印刷委托书,并报省新闻出版厅备案。地图印刷单位接受委托印刷涉及地图的境外出版物,应当持有著作权法律文件,并经省新闻出版厅批准。地图进出口经营单位在进出口环节,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供地图产品的相关批准文件,并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查验、检验等工作。所有印制的境外地图产品必须运出境外,不得在境内发行(销售)或分销。
通知提出要完善地图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海关、“扫黄打非”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快速识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日常监管。一、地图印刷单位印刷的进出口地图产品,由委托方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地图内容后,送新闻出版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为进出口时效性强的地图产品开辟绿色审核渠道。二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从事进出口地图印刷和交易的单位纳入双随机抽查名单,加大对未经批准的地图印刷经营活动和未取得地图审批文件的进出口地图产品的执法检查力度。第三,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新闻出版、海关和“扫黄打非”部门移交的“问题地图”进行内容认定和线索联合调查。对地图印刷、进出口经营单位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土意识宣传教育。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四部门:切实加强地图进出口管理 避免"问题地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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