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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领域: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山西省证监局于2018年11月对辖区内四家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首先,法律事实不完整
(一)法律意见书未说明股东大会计票和监票人数。
(二)法律意见比较简单,对关注的事项没有按要求详细说明,只是表达了结果。
(3)法律意见书未列出出席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人数。
第二,这件事没有得到充分关注
(1)股东大会通知宣布所有提案应由中小投资者单独统计。然而,事实上,只有一些建议应该单独计算,法律意见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也没有解释这一点。
(二)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存在中小投资者未单独统计的情况,法律意见对此未予关注和说明。
(3)在法律意见中,股东大会的其他与会者被描述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关注不够。
(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未披露议案的具体内容,法律意见未对此予以关注和说明。
(五)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与审议议案不一致,法律意见未予关注,对未审议的事项提出了见证意见。
第三,文件的表达不规范
(一)法律意见书未按要求规范声明内容,或未声明所发表的结论是否合法、准确,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未载明律师事务所地址的。
上述法律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出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意识到风险和责任。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都要向他们学习,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业务素质,真正发挥证券法律服务机构的合规控制作用。下一步,山西证监局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理念,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坚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
山西证监局
2019年1月22日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山西局]山西证监局关于辖区上市公司2017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项检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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