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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9日至30日分组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稿及相关提案。与会者表示,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特别会议,审议该法律草案,这体现了中国在新的时代,以刻不容缓的精神推进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
去年12月下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审议了这项法律草案。一个多月的两次审议释放了一个信号,即外国投资立法按下了“加速键”。
委员会成员李飞跃表示,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在很多方面都得到了修改和完善,草案也更加成熟。根据草案初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他认为,在这一条款之前应加上“地方人大及其具有立法权的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因为这将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向科学、合法和现代化的治理体制和能力转变。
第一次审查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行转让技术。蔡芳委员认为,行政手段的含义不明确,建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限制”,这样更有针对性,避免过度的自我约束。
郝副主席建议将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的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技术转让。”在实践中,既有强制性的技术转让,也有限制性的技术转让,两者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杜立明委员认为,第一稿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规定中提及促进政策是不够的,因为这是我国投资政策改革的重点和突破方向,建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政策。”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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