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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现就企业赞助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的相关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1.根据赞助协议和补充赞助协议,参与赞助的赞助企业和关联组织向北京冬奥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相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主办企业和下属机构按照本通知附件《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第一批)主办企业和附属机构名单》执行。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与BOCOG签署的赞助协议和补充赞助协议中所列的服务。
三.主办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单独核算上述服务。未单独核算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免征的增值税,应从纳税人未来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免税前收回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附件: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赞助商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一批)。xls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两部门发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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