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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自有和租赁,下同)的房地产和农产品专用土地暂免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的比例和农产品交易场所的面积免征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印发通知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市场。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食用林产品和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食用农产品。

两部门印发通知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地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不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两部门印发通知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时,应按规定申报免税,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含有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地产土地使用证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两部门印发通知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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