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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年第一号公告》,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进行了监管,强调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以风险对冲为目标,并明确商品基础不应投资信用衍生产品。

1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共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共基金风险管理需求,增强公共基金行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信用衍生产品投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号公告来了!证监会放大招:公募拿到新工具对冲风险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引》共有十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什么是信用衍生品?

信用衍生产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

一般来说,信用衍生品可以分散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回报率,改善基础市场的流动性。

2.出于风险对冲的目的,很明显,货运基地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产品。

3.要求审慎投资信用衍生品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投资信用衍生品,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和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信用衍生产品基金投资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和创新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严格的准入管理。

4.信用衍生品投资的详细披露

基金应在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更新版)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产品的投资情况。从指引的要求来看,披露内容包括投资策略和头寸,充分揭示信用衍生产品投资对基金整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时,应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可能风险。

5.确保估价的公正性

《指引》明确规定,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时,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以确保估值的公平性。

今天,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也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中性和动态估值的原则确定信用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并根据市场环境和交易机制的变化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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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类信用衍生产品的估值原则、程序和技术应保持一致。估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估价方法或其应用方法的变更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等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变更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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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用衍生产品的估价

根据协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估值指引(试行)》,信用衍生产品的估值分为两类:

首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凭证式信用衍生产品的公允价值: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应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如果活跃市场的报价不代表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则应调整市场报价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当没有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时,应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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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未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合约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不提供估值价格,建议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基金经理和托管人的责任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时,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并将相关制度和流程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同时,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价格操纵、利益转移等不正当交易活动。

对于基金托管人,《指引》要求基金托管人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管,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设定的基金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从程序上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指引实施前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产品,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披露等相关内容。

常德鹏表示,下一步,基金经理应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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