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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刘

1月15日,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房屋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停车位、设施设备建筑等)。)。但是,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无担保住房。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买、调整、捐赠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的主要原因有四个: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或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存量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和债务状况等。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暂行办法》指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本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增减数量、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年资产存量、配置方式、运营维护等。公共租赁住房资产配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建设单位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担保。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调整和使用机制,以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使用效率。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非住宅资产应当公开出租。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担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资产。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当地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项目交付验收表等材料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卡片。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此外,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监督保障对象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情况以及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约定使用资产的,应按合同约定收回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明确: 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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