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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私募股权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尽快推进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试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深化创业板和创业板改革,优化再融资体系,深化市场化并购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动态、弹性”的资本市场。同一天,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并分析称,随着回购政策的正式实施,大量上市公司将推出回购计划以稳定股价。

回购政策落地 稳定股价又有利器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尽快推进科技板块试点,深化创业板改革

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私募股权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证监会将尽快推进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试点,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

严庆民表示,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第一,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初始资本;第二,促进新旧动能的转换;第三,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闫庆民提到了一个数据:2017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现了ipo,占新上市企业家的50%,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从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问世到2018年5月,中小板公司中有709家高科技企业,占78%,70%的中小板企业有私募股权背景。此外,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和资产重组,为我国高科技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根据协会的备案数据,截至2017年底,中国M&A基金已完成1627个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48亿元,主要投资于计算机应用、医疗器械和服务、半导体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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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庆民认为,随着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板块的推出,私募股权基金将在初期成为连接高科技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目前,中国证监会继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尽快推进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试点,协调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同时,我们将深化创业板和创业板改革,优化再融资体系,深化市场化并购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动态、弹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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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回购规则,以防止“虚假回购”

1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经过分析论证,深交所对回购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建议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的股份不应减少。根据该通知,在“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下回购的股份,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可以减少。《回购规则》草案明确了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对限售股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度披露、减持数量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减持股份的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规则》将限售股期从“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了“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拟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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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议股份回购不应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规则》要求公司在回购计划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强调“董事会应充分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认真制定和实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数量和规模应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财务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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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有人认为回购方案的提议人定义不明确,可能导致个别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进行投机,增加上市公司的标准化经营成本。《回购规则》充分吸收了市场意见,将提议人定义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权提议的提议人”,以防止“虚假”提议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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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议“爬行”回购条款不应适用于回购b股。有人认为“爬行”回购条款过于严格,因此“爬行”回购条款不能适用于b股。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回购规则》设定了“爬行”回购的要求,即“每5个交易日回购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发生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份累计交易量的25%。”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况外,“爬行”条款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回购股份。考虑到b股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了“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充分披露原因和合理性”的例外条款,以提高系统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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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版本显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官方版本做了一些修改。此前,市场担心回购股份的出售是否会为空在支持回购的情况下操纵股价的不当套利提供空间。从官方版本来看,这一部分的规定更加严格。新增加或修改的规定包括:减持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减持前的持股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任何90天减持不得超过1%。此外,“矛盾”回购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关键是新旧规则的衔接:如果股票回购没有明确回购目的,具体回购目的应在3个月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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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邮报中文网

标题:回购政策落地 稳定股价又有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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